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情节似乎让公众产生了某种误解,他们认为专利药虽然“救命”,但对于患者来说,“救命药”也是“天价药”和“夺命药”,甚至还有人认为,“天价药”的罪魁祸首就在于药品的专利保护。
我国自1984年制定专利法以来,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成果的形成、转化和保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例如,我国在白血病、抗癌药等领域打破国外专利药物的垄断,有效地缓解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困难。但是,也恰恰是在这些医药领域,由于某些专利药品定价过高,导致人们对于专利保护产生不少误解,认为是专利垄断导致“天价药”的存在。
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医药领域,人们会刻意忽略专利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而更加着眼于药品的专利保护会阻碍患者低价地获得“救命药”?
在笔者看来,这或许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有关。这种特殊性体现在:药品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尤其是新药研发存在“10年10亿美元”的说法,即新药研发周期一般需要耗时10年,花费10亿美元;同时药品临床试验的审批时间长,大量消耗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创新药抢占市场的机会。
一方面,药品研发的高投入、高风险要求专利制度为其提供保障,确保其前期研发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否则没有任何一家药企甘愿去做新药研发;另一方面,药品在治病救人方面的特殊作用,又要求药品的研发者和生产者更加便民利民,否则也违背了药品研发的最终目的。
面对这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怎么办?
笔者认为,还是要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针对创新药的保护问题,为激发创新药企的创新动力,确保仿制药厂“有药可仿”,患者“有药可吃”,专利保护还是要严格执行,并且要针对实务中存在的专利药品实际保护期限过短、上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而针对“天价药”等现象,则可以通过国家加大医药领域研发投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剔除药品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加价,鼓励仿制药厂积极仿制等方式,确保患者能够以更亲民的价格获得“天价药”。
所以对药品而言,创新药仍然是基础,“天价药”的症结并不在于专利保护。(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陈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