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纳米比亚的《2012年工业产权法》正式生效。对于纳米比亚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以及执法工作来讲,这部法律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上述法案对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集体标志、认证标志和商号的注册、保护及管理工作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道法案废除了《1916年专利、外观设计、商标与版权法》《1923年专利与外观设计宣言》以及《1973年西南非洲商标法》。这不仅使其成为了纳米比亚国内最受期待的一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同时也有助于使纳米比亚的国内立法能够与国际法律框架完美兼容。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这个法案可以在纳米比亚境内为知名商标提供保护。显然,如果某些国际品牌尚未进入纳米比亚的市场,那么其完全可以选择这样一种高效的方式来为自己的品牌提供保护。
当然,就那些分别根据国际或者地区制度(诸如《马德里协定》和《班珠尔协定》)所提交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来讲,这里仍充满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新的法案规定了纳米比亚在这些制度下应承担的责任,并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现在,根据新的法律,涉及侵权的诉讼需要由新组建的工业产权合议庭来负责审理。上述合议庭将由众多学者专家以及纳米比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合议庭将会作出睿智且恰当的裁决。而在此之后,合议庭的裁决还会进一步上交至纳米比亚的最高法院。
另外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改变就是商标的“未使用”期限从此前的5年缩短至3年。显然,撤销掉那些从未在纳米比亚使用过的商标将会变得更为简单。
就专利而言,上述法案废除了《1923年专利与外观设计宣言》,并对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而在此之前的法律仅提到过一种非常简单的形式审查。此外,新法案还将专利保护期提高到了20年。而所有在新法生效前注册的专利与外观设计在保护期过期之前也将是有效的。
最后,根据新法的规定,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将适用新的表格,而且相应的官费也会有所上调。(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