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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引热议 部分核心条款或成电商“不能承受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即将截止,但在一些核心条款的措辞和基本问题上,目前学界仍有诸多不同声音。

7月21日,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与会各界人士针对今年6月公示的“电商法草案三审稿”提出建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如何厘清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新法出台后的影响如何平衡监管与促进作用、如何防止新法“一出台就过时”等问题成为此次研讨会上争论的焦点。

在电商法草案三审稿诸多争议的背后,目的始终是为了推进电子商务行业能够有序、健康的发展,但考虑到我国电商行业的既有规模,新法的出台难免会牵扯到各方的利益诉求。如何找准新法对行业监管与促进作用间的平衡点,这是争议中的核心问题。

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或成电商不能承受之重

相较于二审稿,此前公示的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对平台型电商有了更强的管制作用。凸显这一点的,是新增的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

根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部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次座谈会上的多位专家看来,此条新增规定是对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会给平台电子商务带来颠覆性影响。

“如果按照这个模式通过,确实会有比较大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对此直言不讳。在她看来,当前的规定基本上是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视为了同一个行为者,没有厘清第三方平台跟实施具体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角色定位。“这是对连带责任的泛化,若照此执行,第一可能会把阿里巴巴打跑,第二可能会把整个电商经济都打跑,这不是危言耸听。”

正如刘凯湘所说,新增的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或正是阿里巴巴。根据市场分析机构eMarketer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网购市场占据58%的市场份额,稳居首位。

作为此次的参会代表,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表示,阿里很希望电商法能够早点出台,但前提是要实现立法价值的平衡。从目前来看,三审稿在适用范围、平台界定、主体市场准入、平台义务和责任等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分歧。

实际上,针对存在争议的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电商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制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认为,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对平台义务和责任的加重其实也是回应了消费者的声音,但规定在细节上仍然需要推敲。

她进一步表示,如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电商平台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究竟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电商法中不能明确,这就需要及时通过“实施细则”的下位法来进行补充,以此让电商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兴业态蓬勃涌现新法制定需有前瞻性

电商法的立法初衷既是要促进电商行业发展,同时也是要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平台型电商只是诸多电商业态中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其他新兴业态来说,当前的电商法在业态覆盖上仍有局限。

“目前的规定,仍然还只是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电商法的聚焦对象不应只是网络商品交易,而应该是“平台经济”。

“电商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应该考虑线上线下融合的大趋势。”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法务副总监认为,从当前的电商法草案三审稿来看,更像是一部行政监管法,而不是电子商务促进法。他表示,电商法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现在遇到的经营者身份、纳税、个人信息保护等各方面问题,更应放眼未来,考虑在下一个发展阶段,如何去规范行业。

显而易见的是,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电子商务从诞生已发展到如今百花齐放的局面。根据商务部此前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

报告同时指出,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并将呈现出多维度融合的态势,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电子商务加快融合,线上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传统产业、供应链配套资源的融合以及社交网络与电子商务运营的融合。

但也正是因为电商形态的越发多元,电商法在规定的设计上需要考虑到更多因素。基于此,多位法律专家和电商企业代表在总结时强调,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在如何适应新业态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如今,我们应该看到平台多元化的情况特别明显。”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分析称,诸如滴滴、58同城、小猪短租等平台在性质、运作模式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如果现在要用一个筐子把它‘框’下来,这忽视了平台经济不断演进、模式日益多元化的问题。”

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也建议,传统的电商模式就是如唯品会、京东等,消费者通过平台或者平台上的商家去购买商品,但现在消费者在朋友圈、微信群或者是快手、抖音等视频网站都能购买商品。对于此类新型电子商务行为,立法中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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