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现在不管是在实体商店还是电商平台,买东西送赠品已是商家广泛使用的“套路”。都知道是“套路”,但不是每个商家都能用好。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而且这些商家还言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买个东西还能免费得到一样赠品,消费者觉得挺划算,跟白捡的一样,心里美滋滋,有些消费者甚至冲着有赠品才肯掏腰包。这说明,“买一送一”小花招还真是一种不错的促销手段,因而成了商家普遍采用的销售“套路”。这个“套路”本身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如果赠品属于“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在法律上就有大问题了,逾越了商业底线和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至于赠品免费所以不实行“三包”的说法,更是一种霸王条款。
毫无疑问,赠品是促销的筹码,它与主商品共同构成了销售标的。或者说,商家同时销售了主商品和赠品,只是赠品不收费而已。因此,商家应该针对主商品和赠品承担法定义务,消费者也享有对主商品和赠品的相关权益。关于这一点,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既然赠品在法律性质上“视同销售的商品”,自然也在“三包”范围之内,商家应当依法保障赠品的质量,如果赠品属于“三无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就应当以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相关商家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商家赠送“三无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介入,予以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除了行政处罚,“三无赠品”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商家赠送“三无商品”数量多、金额大、情节重,便有可能涉嫌犯罪。
应该认识到,如果商家不对赠品的质量负责,那么“三无赠品”必然会泛滥成灾,假冒伪劣产品必然会借助商家促销活动大行其道,这样,商家促销便成了假冒伪劣产品的一个流通暗道,危害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乃至“劣币驱逐良币”。所以,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应当联起手来,共同对“三无赠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