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为精确的审查尺度体系,真正把可能发生的争议固化成法条,通过审查将争议防患于未然。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有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及知识产权的诉争案件,近年来呈多发趋势,一方面源于社会权益意识的提升,特别是民商主体对知识产权利益的重视;另一方面源于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在经营领域竞争的权重越来越大,导致侵权借光的现象多发、频发。
这方面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还表明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加大,一些地方的法院还专门设置了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法院或法庭,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决心。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折射出知识产权前置保护的失位,规则调节的失力,致使形成许多侵权存量和许多具有争议的利益纠葛等待着司法审判来兜底。有关老子形象商标的诉争就是其中的又一典型案例。事实上,相关商标已经由商标注册机构于2012年核准注册,这也意味着该商标是程序上的合法商标,但仍然陷入有效与无效的诉争困境,这说明注册审查核准存在明显的漏洞。
此次法院认定该商标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八)的规定,而这条规定也是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的依据之一,但这条规定过于粗疏,显而易见,属于典型的兜底式条款。要想真正减少商标诉争以及商标侵权的发生,商标注册相关的法规还须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建立更为精确的审查尺度体系,真正把可能发生的争议固化成法条,通过审查将争议防患于未然。
与此同时,商标的注册审查机制也应与时俱进,以适应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和民商权利调节的需要。现行的注册机制,实行的是评审加公告制度,公告主要针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主张来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甚至堵塞抢注的漏洞。然而,由于缺少信息的对称性,加上许多商标初期影响力小,大量存在侵权和争议的商标很难在门槛前得到有效过滤。而今,现代信息数据技术的进步,可以给商标注册审查与核准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商标注册应当引以为用,并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建立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制度,据此建立审查比对数据库,通过权利主张的条件化、信息化,消除权利保护与相关信息双重壁垒,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注册把关同步融合。
商标前置把关要明显优于事后兜底,这就需要完善立法,确立更为清晰、更为科学的法则、规则体系,更需要统筹行政、司法、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系统的商标保护体系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