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国家层面的上诉审理机制,挣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走好社会公正“最后一公里”,已经到了条件成熟阶段,应该因势利导,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机制。
近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今年将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高度专业性知识,并非所有普通法院均有专业能力来完成审理工作。而从地域上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也极度不均衡。如在北京,海淀区法院收案的数量,是怀柔区法院的100倍,怀柔区一年不足40件。这意味着,在知识产权案件上,指定管辖或跨区域管辖势在必行。
而从我国民事与行政诉讼制度上看,“二审终局”制的执行,把社会公正“最后一公里”的重担,压在了上诉审法院身上,这一压力与法院能力不成正比。而在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中,因专业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能力的差异,一审与二审之间的判断吻合度并不高,稍一不慎,就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终审判决结果。这对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了不利风险,已然形成体制性隐忧。即便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来纠偏,但成本与代价高昂,又会形成新的体制性阻碍。
所以可以这么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与其认为一审法院的资质重要,倒不如将关注的重心倾注到二审即上诉审的法院专业能力与品行建设上。
从2014年起,司法领域的深化改革带来了专门法院的设立,北京、上海等地率先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到2018年2月为止,又有10多个城市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然而,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是统一作为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因为就一些案件而言,知识产权法院也仅拥有一审权。
而随着各个地方不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又有一个新问题产生了:如何统一认定标准,尤其是技术事实认定标准。各地上诉审标准参差不齐,势必会使某些侵权者通过规避,如合并诉讼等方式,来选择对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解决这些问题“疙瘩”的一个有效之道,就是建立国家层面的上诉审理机制,以跳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也能打破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局面,使上诉审理能够更公正公平,更有利于保护和鼓励科技创新。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类受案数量高速增长,如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比2016年分别上升33.50%和31.43%,一审案件上升幅度达到47.24%。这些数据表明,打造国家层面的上诉审理机制,挣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走好社会公正“最后一公里”,已经到了条件成熟阶段,应该因势利导,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机制。和静钧(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