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故宫横空出世的“俏格格娃娃”在网民中再次引起热捧。但就在粉丝们按捺不住自己钱包的时候,故宫却将娃娃下架了,连同已经售出的娃娃也一律退款召回。下架原因,是有网友质疑“俏格格娃娃”身体构造与国外某品牌玩具娃娃的相似。
(据《新京报》)
故宫娃娃会是侵权品吗?这需要明白两种专利类型:实用新型和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前者获得授权仅需要满足“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者则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实质审查”,确认具备了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方可获得授权。
在此次事件中,很有可能的情形是,故宫的合作厂家在最初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并未发现类似的国外娃娃的身体构造,申请也因通过了较为简单的初步审查而被授权。事实上,无论该情形存不存在,只要故宫娃娃身体构造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的国外技术方案相同,这一实用新型专利就将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除专利权人恶意(即明知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失外,对于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权合同等,宣告无效的效果并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只要“撞脸”非故意,已经制造的故宫娃娃被追责的可能性极小。
但故宫还是及时将娃娃下架并召回,这与故宫文创一贯的角色形象契合:尊重原创,擅长创意,敬惜自身的声誉。在法治社会,作为市场主体,就该有这样的知识产权意识。这也给所有市场企业特别是文创产业提了个醒:要想走得长远,就必须爱惜声誉羽毛,要敬惜版权,跟不告而取、拿来主义式做法切割。多些知识产权意识,比因侵权而负面缠身后忙不迭“公关”要高明得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