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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性打假 超市成重要目标

法制晚报讯消费者买到假货,自然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制假售假的相关方也得受到相应处罚。不过,如果是“知假买假”呢?记者梳理近年报道发现,一批“职业打假人”通过这种手段“维权”的事情并不少见。

2017年5月19日,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今年3月9日,据北京市三中院透露,在过去一年,本市法院正在逐步探索限制“牟利性打假”。

“打假”

专挑“问题食品”下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十等规定已为人们所熟知。不过,最高法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强调,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被解读为肯定了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从此,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而这些维权案件中,很多都是熟面孔,因此,这些人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以前“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种类比较广泛,包括皮包、手表、服装等。现在,专找“问题食品”下手、大额购买商品、成立联盟进行信息共享……这些都是“职业打假人”惯用的手法。

今年3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曾进行过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每年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1000余起,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人都是熟面孔。

据主审法官透露,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场所九成以上都集中在大型商超,一是大型商超内产品多,容易出现疏漏,容易发现问题商品;二是因为在商超里购货都会有小票,取证容易;三是商超每天都有大量现金流,理赔容易。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种类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方面,药品、服装、家电等品种比较少。一是因为食品问题显而易见,比较容易发现;二来是因为食品类维权成本少,获得的赔偿高,最少能获赔1000元,最多则以一赔十。而食品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食品中含异物,干果类草棍比较多;食品过期;标识不合法,有的没标执行标准,有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新规

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

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目前可以考虑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意见中指出,“知假买假”的相关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如何确定其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实践中争议较大。

侯军表示,2017年,多位自然人在市三中院有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其中一位在该院辖区基层法院内起诉达34起。针对这种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开始对同一自然人对同种类产品多次、重复、大量诉讼的情况予以关注,结合其购买次数、行为方式、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等因素综合认定,逐步探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

典型案例

维权为名敲诈钱财

职业打假人被逮捕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 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

同样是在3月,孙某某等人以相同的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由于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12次购买问题食品

10倍索赔未获支持

2017年8月11日、12日,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安徽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问题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

偷藏面包等待过期

索赔失败被拘留

2017年6月4日下午,厦门汇腾天虹商场二楼超市内,一个身穿黑衣的男顾客离开收银台后,立即前往服务台投诉,称自己买到的一包标价6元的小红豆面包已经过期了,要求赔偿1000元。由于和天虹没能就赔偿金额协商成功,该男子向12315投诉。

天虹工作人员开始对这一投诉事件进行调查,他们对监控系统、进货、销售、退货记录全面排查后发现,就在黑衣男顾客投诉的当天,天虹面包柜台竟然多卖了一个面包。进一步在监控系统对比后发现,这个男顾客在面包柜台一共拿了3包小红豆面包,但结账的小票上却是4包。监控显示,这名男顾客在距离面包柜台几十米远的拖鞋柜台下摸出一包面包。

6月8日天虹再次与黑衣男子沟通,但对方仍一口咬定面包是当天购买,天虹当场报案。该男顾客向警方交代,面包是他6月1日藏在拖鞋柜台下面的,计划等到4日过期了再来买。最后,这名男顾客被拘留。

买52万海参送检挑毛病

法院判退款退货不赔偿

37岁的黑龙江人杨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8月,他在武汉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购买某品牌干海参40盒,价款52万元。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12.568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补肾、益精、壮阳等。

杨某将该批产品送到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钠含量为11.491g/100g。产品中还含有食盐成分,但标签中没有标注。

杨某认为,该产品的营养成分未达到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且产品说明书宣称的治疗及预防疾病功能涉嫌夸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他起诉要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货款52万元,并10倍赔偿5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注的蛋白质等含量虽高于检测值,但仍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盐是干海参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标签中没有注明,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中的宣传有夸大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

2015年9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退回40盒涉案干海参,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杨某称,从2014年起,他在全国多地大商场大量购入海参,并以蛋白质、盐分、脂肪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起诉索赔,案件有胜诉也有败诉。

文/记者蔡卫卫制图/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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