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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型设计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编者按:时下,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网络上,设计精美的发型都成为一种审美时尚。那么,发型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一起来看看。

时下,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网络上,设计精美的发型都成为一种审美时尚。那么,发型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类在相关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经常出现的麦田怪圈,虽然图案复杂,但因为没有加入人类的创造,因此不能被归类为作品。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构成与否不受存在时间的限制,即使5分钟后马上会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构成作品。

反对发型构成作品的观点,主要基于两条理由:第一,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载体应该指那些可以无限复制的非生物类物质体,而不包括生物体(动物体、植物体或者人体),因此,对于生物体上的作品,难以主张著作权;第二,由于头发与人体本身的结合以及手工劳动的特性,均使得发型的传播仅能模仿而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以下逐条分析。

首先,作品成立与否与载体无关。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比如,徐悲鸿的《八骏图》,作为作品不是那张画纸,而是纸上反映出来的骏马造型。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发生必然联系。因此,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作品,只与成果本身有关,而与载体并无直接关联。例如,一幅“大闹天宫”图,是否构成作品,并不会因为是一幅油画或是纹在人体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对于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载体。此外,尽管客观事物(如头发)不构成作品,但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如发型)可以构成作品。

其次,发型同样可以完全复制。有观点认为,发型不能完全复制,实际上是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等同于从表达到载体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搬。按照这种观点,要实现对作品的复制,就要做到从载体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样,显然,这是有失妥当的。按照这种观点,对于那些著名艺术家的书法或者绘画作品,很多人可以模仿,但无法有人能够完全一模一样地模仿出来(如果可以完全百分之百仿绘那么赝品和真品就无法区分了)。换言之,“无法实现完全的照搬”,但这并不能说明那些名家的字画就不能构成作品。

那么,什么是“复制”呢?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前文已经说明,作品是指一种抽象但客观存在的美感表达,可以脱离载体而存在,与载体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影像技术的发展,制作作品各种形式的复制件非常容易。例如,发型作为作品虽然要存在于头发上,但其本身却是一种造型的表达,因此完全可以用影像设备拍摄并固定下来,并不存在“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的问题。著作权存在于作品之上,而不是作品的载体之上,同一个作品可以固定到多个不同的载体上,并不会因为载体不同而有差异。因此,尽管发型的造型不如雕塑那样“固定”,但作品只要存在固定(例如固定在影像设备上)的可能性即可,正如在黄某诉世界图书公司案中法院判定的那样,尽管“盆景”一直在生长变化,但依然可以构成立体造型的美术作品。

因此,对于发型设计,如果满足构成作品的基本要件,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其构成作品,典型案例如“西湖十景”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没有传递出足够个性化表达的发型,则很难受到版权保护。例如,在“刘某诉都市丽缘等发型设计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发型的“造型并未超出公有领域”,因而否认其构成作品。(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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