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9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正在逐步探索限制“牟利性打假”。2017年,多位自然人在市三中院有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其中一位在该院辖区基层法院内起诉达34起。针对这种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开始对同一自然人对同种类产品多次、重复、大量诉讼的情况予以关注,逐步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进行限制。(3月10日《北京日报》)
如何限制“牟利性打假”?北京市三中院的做法是:对于同一打假人,多次、反复、大量诉讼案件进行关注,确定只是“为了赚钱而打假”的,对于其诉讼案件进行限制。简单地说,就是不支持“王海式打假”,不支持依靠打假谋取利益。
限制“牟利性打假”的思路是对的。最近这几年,“牟利性打假”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牟利性打假”的参与者越来越多,成规模发展,甚至有市民自发组建“打假联盟”,专门依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抓住产品宣传瑕疵,大批量购买商品,实现利益获取。这种打假方式引发的负面现象值得关注。比如,“牟利性打假”可能引发事实上的敲诈勒索,只要商家给予自己好处就不再举报,而不给予自己好处就老是纠缠。
但不能否认的是,“牟利性打假”也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的一种办法,虽然手段不算光明正大,却事实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可以说,“牟利性打假”是把双刃剑。
限制“牟利性打假”笔者是赞同的,不过,需要思考的是谁给了“牟利性打假”空间?很显然,是市场假货横行的乱象,养肥了“牟利性打假”现象。治理“牟利性打假”之后,会让假货横行更加严重。这就需要填补打假的空白,这就需要采取更多打假模式。
其一,需要提升打假档次。生产假货、销售假货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是值得回应的。只有提升打击标准,真正实现生产假货、销售假货入刑,才能减少生产销售假货的行为。
其二,需要提高执法水平。假货横行和执法部门查处不够彻底是有关系的。有限的执法力量面对的是面广量大的假货,执法显得力不从心。这需要扩大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打假彻底,“牟利性打假”也就没有市场了。
其三,需要实现全民打假。现实生活中,一些百姓购买了假货,会因为资金不多,害怕麻烦,而有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却放纵了假货。这需要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哪怕是损失不大,也要有较真的精神。实现了全民打假,也就能减少“牟利性打假”。
限制“牟利性打假”,不能只靠法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