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2月27日《经济日报》)
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其担负这部“国典”持续出版时间之长、发行量之大,是其他带有“新华”字样工具书的出版社所无法比拟的。然而,由于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导致一些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华语教学出版社便是涉嫌侵权者之一。
从法律意义上说,商标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说服力的武器。也正因如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成了“新华字典”纠纷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正如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
但须厘清的是,“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中,也包含了相关组织者及编辑的智力劳动付出,因而其应该拥有相应的知识版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还需强调的是,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尽管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但不是其他出版社侵权的理由。此外,商标管理法规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特别指出,商品使用特有名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新华字典”纠纷案,对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出版市场而言,是一堂普法课。擅自冒用或借用“新华字典”的名义,相关出版商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