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2月27日《经济日报》)
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商务印书馆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所以华语出版社公然生产、销售了多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辞书,对此还理直气壮,并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而商务印书馆则认为“新华字典”属于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华字典纠纷案如同是《西游记》里的“真假美猴王之争”。假作真时真亦假,一些抄袭剽窃者打法律擦边球,钻法律空子,从而屡屡逃过法律追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原创者、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其实早在1999年,相关部门就制定了对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的措施,指出“《新华字典》等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点工具书,这些图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正如法院审理认为,“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而华语出版社不仅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其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还高度近似,这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华语出版社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这一判决是知识产权的胜利。“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华语出版社的做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商务印书馆的商誉。法院捍卫“新华字典”之名,判决商务印书馆胜诉,是对创新与原创的一次有力保护。
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好知识产权,首先要能分清“李鬼”与李逵,划清雷区,而不能让“李鬼”与李逵傻傻分不清楚,不能让“李鬼”蒙混过关。这样假扮美猴王的六耳猕猴才会被揭穿,抄袭剽窃者才会付出应有代价。多一些捍卫“新华字典”之名的判决,更多“李鬼”才会现出原形,这样也才有利于市场积极有序发展下去,不法分子才不敢逾越红线,才不会以丑为美、“拿肉麻当有趣”,从而才能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