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日本专利局(JPO)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于2015年10月签署的双边协定,越南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第6个与JPO进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的国家,其他5个国家分别为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
2016年4月1日,日本与越南间的PPH试点项目启动,提出该请求的专利数量为100份,以此进行测试。
PPH试点项目是指如果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定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授权,则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提出加速审查其相应专利申请的请求。换句话说,持有相应日本专利的申请人在将其申请提交至NOIP后可通过PPH项目请求NOIP加速审查其申请。
尽管越南有两种专利加速审查制度,即NOIP的快速审查制度和东盟管辖区新的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但这两种审查制度未被广泛采用。未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仍然在于NOIP对特定专利进行加速审查的兴趣不高。此外,ASPEC制度事实上仅对在新加坡的相应的专利申请有效,因此,JPO与NOIP之间PPH试点项目的启动有望改善越南目前的形势。
启动PPH试点项目的目的
日本和越南的知识产权机构想要通过该PPH试点项目确保高质量的专利保护以及有效、节约成本的审查程序能够应用到并融入其他管辖区的PPH试点项目中,例如全球的PPH试点项目和中美欧日韩五局(IP5)PPH试点项目。
该PPH试点项目的启动旨在加强日本和越南知识产权机构对现有技术检索与审查结果的利用并减轻专利审查员的负担。
与此同时,在越南,PPH与ASPEC的合作不仅能提高该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能力,还能使其专利保护过程更加迅速,费用更低,同时大大减少审查员的工作负荷和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PPH试点项目概述
-根据《巴黎公约》对相应的JPO专利申请提出有效优先权主张的申请——
情景1:以《巴黎公约》为路径
-未在接收局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情景2:以PCT为路径
-根据《巴黎公约》对没有优先权主张的PCT申请提出有效优先权主张的申请——
情景3:以PCT和《巴黎公约》为路径
-至少存在1个相关日本申请,且该申请必须有1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经JPO确定为可授权,这样的申请在NOIP可确定为可授权。
-此外,所有提交的权利要求,不论是最初提交的还是后来经过修改的,要想在PPH试行项目下审查,必须与JPO已经确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相关。
所需提交的文件
需提交PPH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JPO确定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本(如果通过JPO存取系统能够获得这些文件,则无需提交);
-JPO发布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译本(如果通过JPO存取系统能够获得这些文件,则无需提交);
-JPO审查员引用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和
-权利要求对应表,该表列出提交到NOIP与JPO的所有权利要求,并说明这些权利要求如何对应。(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