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点击量、阅读量意味着用户的关注度,也关系着企业的利益。图片相比文字具有直观、形象等特点,在吸引用户眼球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目前我们看到的文章大多是以“标题+图片”的形式设置链接,用户通过点击链接跳转至文章内容进行阅读,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图片链接”。实践中各媒体网站、公众号、营销号或者商城等便通过设置“图片链接”来吸引用户进行点击从而获得流量、关注或商业机会。那么,“图片链接”使用的图片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能否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图片链接”涉及的侵权问题
媒体报道或者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图片通常会使用一些人物的照片作为链接,而当这些照片所呈现的人物面部特征完整清晰并足以使公众辨认出照片中的特定人物时,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擅自使用该图片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如该图片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
那么,使用剧照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司法实践认为若剧照能清晰再现表演者的面部形象特征,则演员对剧照享有肖像权,同时,剧照本身可能构成摄影作品,因此,擅自使用剧照可能侵犯肖像权、著作权。如在“唐嫣诉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海淀法院即认为剧照是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综合体。而如果剧照所体现出来的人物形象不能真实反映演员形象,则演员对剧照不享有肖像权。
使用不包含具备肖像特征的人物的图片是否侵权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如果满足,则可能侵犯著作权,反之,不构成侵权。然而实践中因对于摄影作品等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较低,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虽取景于简单菜品或场景,却是拍摄者通过对决定图片拍摄结果的诸多因素如拍摄对象、角度、曝光、构图等作出积极选择,而最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经达到了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的智力创造性的最低要求。”因此,无论是否包含人物,图片本身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编发或转载的新闻使用了他人拍摄的照片,而该照片本身反映了时事新闻内容,则对该照片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呢?这里需要分析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在“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因此,反映时事新闻内容的照片亦可构成作品,擅自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
“图片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通过前述分析,图片链接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如链接跳转后的文字内容存在消极内容,还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那么,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下文将从著作权角度来分析。
媒体报道或公众号文章中使用链接图片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呢?根据三步检验法,首先,是否属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本文探讨的“图片链接”,当其是为介绍、评论、说明的目的而引用图片时,可能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可以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图片链接”使用的图片决定了其与文字作品的引用存在较大差别,图片的引用通常是整幅引用,这就导致这种引用可能构成整个作品的引用,同时,因该引用行为完整地再现了被引用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会替代权利人向公众提供作品,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从引用比例、质量以及对权利人的影响上来讲,很难构成合理使用。当然,前述结论仅针对一般情况,事实上因图片种类多样,文章内容、引用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在认定结果上也会大相径庭。
回到本文探讨的情形,媒体报道或公众号文章中所使用的链接图片是否属于前述合理使用的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而对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如明星、国家工作人员)肖像进行使用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因图片类型的不同,其包含的权利也各不相同,“图片链接”所使用的图片可能是作者著作权与人物肖像权的综合体,尽管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图片链接”可能涉及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同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从著作权角度去分析,而在具体认定上因图片类型、文章内容、引用目的、对权利人影响等因素的不同,认定结果也会大相径庭。相较于目前“图片链接”随处可见、随意设置,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不断涌现的现象,对于图片的版权意识、肖像权意识却并未完全建立。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各类型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情形,各媒体、用户均应树立版权意识、肖像权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的同时,严格遵循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避免因不实报道造成的名誉权侵权问题。
(作者单位:搜狐法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