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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剧剧本的立体知识产权保护

编者按

《白毛女》《洪湖赤卫队》《草原之歌》《刘三姐》《红珊瑚》……这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歌剧在观众的记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令人回味无穷。歌剧剧本堪称歌剧灵魂,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然而,侵犯歌剧剧本知识产权的行为却时有发生。权利人应如何应对?专家可有良策?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特邀请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朱金元律师、张依晨律师详解歌剧剧本的立体知识产权保护,以飨读者。

近年来,歌剧作为一种经典的艺术形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观众的喜爱与追捧。然而,歌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歌剧剧本的版权之争便是其中之一。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本文全面分析作为歌剧灵魂的歌剧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何为歌剧剧本?

鉴于歌剧是由音乐、语言、动作等元素有机结合形成的综合作品,在一部歌剧中,很可能包含文字、音乐、舞蹈等多种作品形式。本文仅将音乐的乐谱、舞蹈的动作设计理解为音乐、舞蹈作品的一部分,而将歌剧剧本狭义的理解为通过文字形式展现的关于歌剧发生背景、故事情节、人物对话等关系的艺术创作。

从法律角度看,经创作形成的歌剧剧本凝聚了作者对于艺术构思的特定表达,具有独创性,且通过文字这一固定形式予以展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范畴。

创作来源——事前授权,让剧本“来之有道”

纵观我国歌剧市场,有不少歌剧作品是根据外国歌剧改编的,或者是根据国内知名的电影、小说作品进行再次创作而形成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改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予以公开发表,或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这种以其他作品为基础进行再次创作的作品,需要在创作之初取得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与许可,确保剧本创作基础合法,剧本的诞生“来之有道”。

创作过程——合作、保密、竞业条款保驾护航

为了保证剧本本身的艺术价值,剧本创作往往需要经过导演、编剧、甚至演员等人协同作业,反复讨论修订,方能完成。鉴于剧本的形成存在多人劳动投入的可能性,实践中,我们有必要事先签订合同,通过合作条款约定剧本的权利归属。举例来说,当事人可以约定该剧本属于某一方或者某影视公司单独所有,并将其他参与剧本创作过程的人视为委托创作参与人,由剧本著作权人按照委托创作参与人对剧本的贡献给予适当经济回馈;当事人亦可将该作品视为合作作品,约定该剧本为参与剧本创作的人共同所有,并约定共有方式。

此外,鉴于歌剧剧本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为了保证歌剧投放能够达成良好的市场效果,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应该设定必要的保密义务,确保剧本创作人员不对剧本信息、故事梗概等进行泄露。

事实上,歌剧剧本是为歌剧服务的。因此,在歌剧剧本创作过程中,我们对于剧本创作人员的限制,不应仅仅停留在剧本内容本身,更需要适当延伸到剧本为歌剧的服务目的上。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在剧本创作事项上通过竞业禁止条款为歌剧的顺利走向市场上一道保险。歌剧剧本是人力智慧的产物,现实生活中,不乏同一档期内有不同的导演希望和同一主创人员就相同或类似题材的作品进行合作的情况出现;如果在剧本创作事项上,对于主创人员不加限制,很有可能出现主创人员创作出的两个具有独立著作权的歌剧剧本作品,但剧本构思雷同的事情,从而影响歌剧的最终市场投放效果。此时,通过设定竞业禁止条款,明确要求歌剧剧本的主创人员在特定时段内不得从事相同或近似题材的艺术作品的创作,就可以有效规避因主创人员创作行为给歌剧投放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

创作完成——备案、存证多重壁垒,让保护“有迹可循”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理论上来说,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已经成为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鉴于著作权属于私权,在遇到权属争议时,需要著作权人拿出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基础。现实条件下,经常有著作权人因为无法及时拿出自己是著作权人的有效证据,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就歌剧剧本而言,为了更好地维护剧本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创作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应该及时通过各种有形手段留存证据。在此,列举三项留存证据的手段,供大家参考。

第一,手稿公证。对于通过手写完成的剧本作品,作者可以在作品完成后的第一时间要求国内公证机关对手稿内容进行公证,从而证明作品完成时间以及作品具体内容。

第二,电子时间戳存证。对于通过电子形式完成的歌剧剧本作品,作者可以在作品完成后尽快对作品进行电子时间戳存证。时间戳是数据电文产生时间、数据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的有效电子凭证,能够有效证明作品完成时间及作品具体内容。

第三,版权局备案。无论是手写完成的剧本还是以电子形式完成的剧本,均可以到国家版权中心进行版权备案登记。通过版权备案登记,也可以及时记录作品完成时间以及作品的内容。

歌剧剧本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综合而立体的工作。形成剧本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签署合同、及时备案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是让歌剧剧本保护有迹可循、有权可护的重中之重。(作者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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