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三星的两场“专利战”中,华为均获胜诉——
两连胜给华为增加哪些谈判筹码?
前有高额判赔,后有禁售风险,短短20天内,三星公司在专利诉讼方面遭遇“两连击”。
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等五被告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这意味着三星公司的4G手机在我国面临禁售风险。
在此之前的2017年12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针对华为公司的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起诉三星公司等五被告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带有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23款移动终端产品,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在与三星公司持续6年多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未果后,华为公司终于在专利诉讼方面“先下两城”。对此,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醉翁之意不在酒,讼争本质在商战’,华为公司的‘两连胜’为其与三星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及其他专利的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筹码。今后,三星公司或许要重新考量其在我国市场的商业战略和专利布局策略。”
华为迎来“两连胜”
深圳中院于1月11日宣判的两起案件涉及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1110269715.3和ZL201010137731.2)。
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针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华为公司起诉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且在与三星公司的谈判代表人,也就是其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公司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星公司辩称,其没有侵犯华为公司的专利权,华为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根据在案证据,经审理后认为,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此外,2011年7月至今,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经进行了6年多,华为公司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据此,深圳中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除非三星公司获得华为公司的许可,否则三星公司在我国市场的4G终端产品将面临禁售。
在该案判决之前不久,华为公司刚赢得了与三星公司的另一起判赔额高达8050万元的专利诉讼。2016年6月27日,华为终端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泉州中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随后,华为终端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除了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判决书,此次判决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在不断完善。”随后,记者针对三星公司是否上诉等相关问题致电三星公司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三星产品被禁售?
在与华为公司的正面交锋中,三星公司遭遇“两连败”,虽然诉讼结果并未一锤定音,但其给三星公司带来的消极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陶鑫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起案件的判决有异曲同工之处,福建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经依法禁止三星公司在华生产、销售23款移动终端产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其剑指三星公司侵犯华为公司的4G标准必要专利权,使得三星公司的4G终端产品在我国面临禁售风险。对于三星公司来说,福建高院的终审判决只是“折指之疾”,而深圳中院作出的全面禁止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4G终端产品的判决才是其应该担心的。
深圳中院审理的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有可能成为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里程碑案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该案判决结果可能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制度及司法保护的重大借鉴案例,因此,该案也必然会积极引导与影响智能手机厂商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及其他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签署与履行。”陶鑫良表示。
在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齐爱民看来,该案的影响还不止于此,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4G手机仍是我国智能手机市场的主力军,深圳中院的判决如果发生法律效力,三星公司或将被迫退出我国4G手机市场,我国智能手机市场格局或将迎来重新洗牌。”
以讼促和见成效?
“华为公司相信,通过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让研发投入有所回报,可以促进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从华为公司发给本报记者的声明中不难看出,华为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的目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以讼促和为目标”。
深圳中院在判决中指出,2011年7月至今,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经进行了6年多,双方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但三星公司向华为公司收取的专利许可费是华为公司向三星公司收取费用的3倍。
那么,在今后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华为公司的“两连胜”为其带来哪些谈判筹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公司取得胜诉有利于其与三星公司继续谈判,这有可能迫使三星公司作出让步,使得双方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未来,双方将是一种既斗争又合作的关系,但在华为公司技术创新和专利实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三星公司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在齐爱民看来,在双方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从专利许可费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处在一个平等地位,“华为公司的‘两连胜’无疑为后续双方在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的地位翻转提供了有力支持”。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战”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其后续走向仍是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陶鑫良表示,“法律背后是商业,诉讼结果见博弈”,智能手机厂商之间没有永远的战争,也没有永远的和平。在特定的条件下,双方可能会暂时握手言和,也可能会重燃战火。从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如果三星公司不想放弃偌大的中国市场,恐怕要多让一步,这样才能停战熄火,继续合作。(本报记者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