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将充分借助现有的区域合作平台,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60多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现协同发展。然而,在2016年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开展的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显示:G20国家民众听说过“一带一路”的比例仅为15%。这一数据表明,“一带一路”仍面临着“国内热国外冷”的舆论环境,在国际传播上文化部门和文化企业仍需要付诸更多的努力和实践。基于此,笔者认为,以数字版权贸易为立足点的“文化走出去”应大有可为。
目前,我国不少数字文化园区和企业已进行了相应实践。以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为例,作为14家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中唯一的民营园区,睿泰目前已与新加坡的STE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机构,开展了围绕数字版权的相关合作。同时,借助睿泰旗下“职业教育板块”“数字出版板块”在海外上市的契机,重点布局“数字教育”这一领域的版权运营,通过内容产品、数字版权和资本运作等形式,实现了在数字教育领域的版权引进、版权转化和版权分销等全方位的版权服务。
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为了拓展“一带一路”背景下数字版权贸易的新路径,仍需在制度法规、文化智库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探索。
其一,应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法规。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和版权贸易,其制度法规相对成熟。但信息和知识经济时代,针对数字版权和数字版权贸易的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及其相关业态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以数字出版为例,数字出版的相关行业标准还有待建立。数字出版在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方面也还存在权属不明晰、授权链条复杂、维权成本高等方面的问题,这既需要在立法层面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法规,也需要产业界共同探索行之有效的创新模式。
其二,应构建数字版权的文化智库。早在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首次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很多科研院校针对“一带一路”开展了智库建设,如西北大学丝绸之路研究院、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等。但现实中大多数智库在“落地”方面存在困难,对业界指导作用较弱。因此,需要基于产业界的力量,构建“政产研”相结合的、按地域和行业区分的数字版权文化智库。
其三,应培养复合型的对外贸易人才。“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加上区域内各民族,可达200种左右不同的地域民族风情。数字版权贸易,同样是一个数字产业和传统文化产业的融合型虚拟经济,涉及法律、经济、文化、信息等领域的专业认知和技能。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从事数字版权贸易的人必须是一个复合型的业务人才。基于数字版权贸易的“民族和社会福利”特征,需要从政府层面,鼓励和支持教育界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等方面,建立一个线上和线下均适宜的学习平台和体系。
总之,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数字版权贸易还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发展数字贸易既可以促进我国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产业结构,又可宣传我国数字文化尤其是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如中医药、戏曲、丝绸、陶瓷等,有利于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孙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