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驳回索尼电脑娱乐欧洲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的商标的裁决,索尼获得胜诉。
德国Vitakraft-WerkeWührmann&Sohn公司在2001年申请注册欧盟商标“Vita”,注册的类别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录像带产品。
该商标在2005年9月完成注册并在2011年被转让给索尼。
之后,西班牙VietaAudio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称该商标在5年的时间里没有在欧盟被真正使用。
索尼声称,该商标已被用于其掌上游戏机PlayStationVita(也称为“PSVita”)及与该掌上游戏机有关的游戏和配件。
索尼在2011年6月正式宣布该掌上游戏机的名字。直到2011年10月,其得到广泛推广。
索尼补充,其曾在2007年10月开发了一款名为“AquaVita”包含一个虚拟水族馆的视频游戏。
2014年,EUIPO的商标撤销部门撤销争议商标“Vita”所注册的所有产品类别。
索尼提起申诉,EUIPO第五申诉委员会支持商标撤销部门的裁决,并裁定索尼提交的所有证据证明了有争议的商标被用于第28类商品,并未被用于其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
索尼根据法律中的单方辩护向欧盟普通法院上诉,声称该申诉委员会的裁决违背了《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真实使用)的规定。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法院不明白该申诉委员为何认定索尼没有证明有争议商标被真实地用于“包含程序的数据载体”、“音频和(或)图像载体”及“计算机软件”。
该法院称,申诉委员会必须陈述其裁决的原因,缺乏原因或原因不充足会造成裁决违背必要的程序要求。
法院要求申诉委员会尤其要解释裁决中“数据载体”和“包含程序的数据载体”的范围。
“EUIPO申诉委员会没有对这些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回答”,也没有以一种“足够清晰和明确的方式”陈述其认为争议商标没有被真实地用于特定的商品的原因。
法院得出结论,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必须包含其作出该裁决的原因,而不能做出裁决之后再进行解释。
“根据上述理由,申诉委员会没有尽到陈述其裁决的原因的义务。因此,必须撤销申诉委员会有争议的裁决,而无需审查索尼的诉讼。”(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