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全面清理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其实是让著名商标脱离地方保护。这是必要纠偏。著名商标本就该由市场说了算。经得起大浪淘沙、通得过市场考验的品牌,才可能成为名牌,成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也应由消费者说了算,消费者长期对某些品牌的产品质量、品牌信誉比较放心,甚至完全满意,那么他们就有从那些品牌中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的权利。
反之,如果著名商标的评选认定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来裁定,则是越位之举,且存在寻租风险。著名商标本来只是市场荣誉、商业概念,不应是官方荣誉与官方概念。由官方评选认定著名商标,就有让权力为市场和商业作主之嫌。当权力为市场和商业作了主,有可能伤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有关部门选择性支持一些企业,不仅认定其为著名商标,还给予大量的优惠政策,赋予特殊的市场通行证。
尤为值得忧虑的是,在地方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之后,那些所谓的“著名”相当于拿到一把“尚方宝剑”,自认有政府颁发的“金字招牌”罩着,极可能醉心于投机取巧,过度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风险。此时,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就要为个别企业“背书”了。比如西安地铁的某品牌“问题电缆”,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对政府信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何其大哉?
此外,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当企业在商标的著名认定上一劳永逸,还会有多少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动力?没有退出机制,也不适合商标评定的国际惯例。
全面清理著名商标地方立法,无疑是扭转商标品牌建设偏差的务实之举。当然,著名商标地方立法被全面清理后,还要简政放权,让商标评定与政绩脱钩——不搞某某省、市、县(区)拥有多少著名商标之类的比较、宣传与竞赛。近年来,许多地方提出了商标战略,希望以“驰名”“著名”“知名”带动企业的产销量增长,甚至在商标评选认定上下任务、定指标,如此,怎么不会鱼龙混杂、滥竽充数?
李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