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承担本次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是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本次抽检判定64款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电动机功率、脚踏行驶能力、限速装置等项目不合格。
本次抽检适用GB/T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抽检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广东省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商品集合。
本次抽检判定最高车速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42款。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其速度是一项关键指标。车速过快会导致前制动力增加,容易引发制动失效、侧滑和前翻的危险,严重可致使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而发生断裂危险,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次抽检判定制动性能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34款。制动性能不合格可造成车辆制动距离变长,即通常所说的刹不住车,可能导致与前方车辆或其他物体发生碰撞等事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次抽检判定整车质量(重量)项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品共30款。在一些城乡结合区域,不少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用来载人、载物。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忽视标准和地方法规,生产载重款、豪华款等超标车型。该类车型的重量大大超出标准要求(≤40kg),车辆惯性大,一旦发生交通状况,无法及时规避,危害极大。
本次抽检判脚蹬间隙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15款。脚蹬间隙不合格主要体现在脚蹬触地或者无脚蹬。脚蹬触地容易造成车辆侧翻等事故。
本次抽检判电动机功率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21款。电动机功率过大是超标车的主要体现指标之一。电机功率大,则需要更大容量的电池与之匹配,可能导致标称电压、最高车速等其他项目不合格。
本次抽检判脚踏行驶能力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27款。脚踏行驶能力是电动自行车的主要特征之一,部分车款中轴位置及脚踏尺寸不合格,造成脚踏行驶能力不足,对骑行者的使用造成不便。
本次抽检判限速装置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共58款。2013年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增加了补充条款,要求企业生产许可证获证检验中不能检出限速装置,主要是防止生产厂家为了满足消费者对车辆速度的不合理需求,在电动自行车控制器加装限速线,使用者可以很方便地拆除该装置,达到超速骑行的目的,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消费者身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广东省工商局已向不合格商品的生产者发出了不得提供本次检验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商品)的行政告知书,向相关销售者发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本次检验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商品)的通知书。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实施了行政处罚,同时采取了多项措施督促全省销售者对相同标称商标相同型号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市、依据消费者要求对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予以退货。对于拒不履行退市及依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通报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合格商品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