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欧盟商标制度改革掀起了第二次浪潮,其中包括引入一种新型的欧盟商标以及改变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进行沟通的方式。
新《欧盟商标条例》(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已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该条例针对欧盟商标制度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变。2017年10月1日,委托监管条例与实施细则二级立法也已生效。
就此,权利人应该对自身的资产组合以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检查,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应保护并从中受益,同时遵守经过修订后的新法规。下文将对部分新法规进行详述。
图形表示
尽管此前的欧盟商标制度已经尽可能地为某些“非传统”商标(包括颜色商标以及形状商标)的注册工作提供便利,但是这种“非传统”商标的注册数量还是远远少于“传统”商标(诸如那些包含文字和标识的商标)。这(至少部分)是因为申请人在为“非传统”商标进行申请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很多困难。
而最近的改革工作便是要尝试让整个申请流程变得更加简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此前欧盟商标中的标志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展示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具体来讲,在欧盟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以后,只要标志的展示形式符合下列规定,那么其就能够进行注册:
“商标能够利用可普遍获取的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出来,只要其在注册簿上能够以清晰、准确、独立、易得、易懂、持久以及客观的方式展现出来,从而职能部门与公众能够清晰且准确地辨认出需要获得保护的客体。”
在对欧盟商标表示形式的有关规定做出改变以后,非传统商标的申请工作应该会变得简单一些,这是因为今后有关各方将能够以多种形式来递交申请。同时,这次的变化还为其他类型的“非传统”标志(诸如多媒体以及全息图像)亮起了绿灯。在递交商标的表示形式时,除了图片以外,申请人还可以(例如)上传一小段声音或者电影片段。
不过,与所有的商标一样,申请人仍然要证明这些非传统标志能够起到商标的作用。
欧盟证明商标
本次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还包括引入了一种新型权利,即,证明商标。这种证明商标将与个体商标与集体商标并存。
证明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在于能够让消费者们确信带有这些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已经符合某些获得EUIPO认可的具体特点。而且,任何遵守商标法规的私人或公众机构均可使用证明商标。但是,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声明其不会供应相关的认证产品和/或服务,那么其将不可使用证明商标。
以电子方式(即,网络方式)提交欧盟证明商标申请的费用为1500欧元,人们自2017年10月1日起便可提交相关申请。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明商标能够保证产品和/或服务具备某些特点,而集体商标只能用来表示该标志的使用者是某一组织的成员。
在欧盟层面引入这种新型商标(这种证明商标已经存在于英国)将有助于各类供应商通过提供“认证”产品和服务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特别是那些在欧盟境内供应产品和/或服务的供应商注定会受益匪浅。
程序性变化
本次的立法工作也从程序上对权利持有人与EUIPO之间的沟通方式做出了大量改变。
·使用获得显著性(acquireddistinctiveness)可作为补充主张:如果申请人的某件商标申请被异议,那么在其固有显著性(inherentdistinctiveness)的主张遭到驳回并且所有上诉理由都已用尽的情况下,那么该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即可。此举或许可以帮助申请人降低用于检索历史记录产生的毫无必要的费用以及时间。
·对与EUIPO进行沟通的方式进行了升级改造:今后与EUIPO进行沟通将会变得更加简单,而且EUIPO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沟通方式进行了升级改造。这样一来,人们将能够以更加可靠和简单的方式来掌控与EUIPO的联络往来。
·放宽了有关证明文件的编写语言和翻译的规定:有关证明文件和翻译的规定将进一步放宽(不过此举将更多地依赖于在线数据库)。具体而言,在EUIPO流程中出现的绝大部分证明文件都能继续以任何一种欧盟的官方语言来提交,而且就算某些证明文件有特殊的翻译要求,那么这个要求也要由EUIPO来提出。显然,此举应该可以降低申请人在文件翻译工作中所要承担的费用。
本次立法改革的目的是在当前已经较为成功的欧盟商标制度基础之上再让该制度变得更加高效与统一,同时确保该制度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改革旨在改善相关流程的效率、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并对EUIPO的角色进行清晰的定位。此外,进一步放宽有关商标申请(特别是非传统商标)的规定并且引入一种新型权利也似乎让人们看到了新的机会。因此,各类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确实应该重新检视其当前资产组合,以此来分析他们是否能从中受益。(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