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国家、广东省和茂名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餐饮食品等17类普通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此次抽检共327批次,已检验327批次,307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20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
其中,2批次酱油内在质量不合格;1批次糕点内在质量不合格;有5批次花生油内在质量不合格;酒类有12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2批次酱油内在质量不合格:1、茂名市茂南天雄便民店经营标示佛山市嘉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鲜(酿造酱油)(规格:500ml/瓶,2017年4月11日生产),氨基酸态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林头店经营标示开平市美富达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酿造酱油(规格:500ml/瓶,2017年5月17日生产),氨基酸态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1批次糕点内在质量不合格: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芝味轩西饼屋2017年7月25日生产的面包条检出霉菌值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5批次花生油内在质量不合格:1、信宜市玉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生产的散装称重花生油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为48.7μg/kg,比标准规定(≤20μg/kg)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高州市爱食油行2017年6月24日生产的散装称重花生油检出过氧化值为32.5mmol/kg,比标准规定(≤7.5mmol/kg)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高州市聚福油行2017年7月15日生产的散装称重花生油检出过氧化值为24.1mmol/kg,比标准规定(≤7.5mmol/kg)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电白县罗坑镇张亮榨油店2017年7月21日生产的散装花生油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为65.6μg/kg,比标准规定(≤20μg/kg)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茂名市电白区友记粮油经营部2017年6月26日生产的散装花生油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为30.7μg/kg,比标准规定(≤20μg/kg)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12批次酒类内在质量不合格:1、化州市河西华志米酒销售店2017年7月17日生产、规格为40%vol散装米酒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31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35g/L)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17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化州市河西华志米酒销售店2017年7月17日生产、规格为散装50%vol米酒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30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65g/L)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11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4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广东永安堂酒厂2017年6月2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33%vol永安堂田酒检出酒精度为31.4%vol,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要求:4.0——60.0标签标示值:33%vol(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高州市金桂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8日生产、规格为32%vol125ml/瓶桂酒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30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35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高州市金桂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生产、规格为700ml/瓶38%vol桂酒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30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35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茂名市电白区四隆酒厂2017年7月23日生产、规格为散装米酒41°检出酒精度为39.4%vol,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值:41——68%vol声称值:41%vol(酒精度声称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茂名市电白区四隆酒厂2017年7月20日生产、规格为散装米酒50°检出β-苯乙醇为11m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20m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8、信宜市井泉酒坊2017年4月3日生产、规格为39%vol白酒检出检出乳酸乙酯为0.09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9、信宜市丁堡镇金利谷酒坊2017年7月27日生产、规格为50%vol白酒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为0.16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5g/L)低;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39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65g/L)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05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4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0、信宜市池洞镇德凤酒坊2017年7月23日生产、规格为42%vol白酒检出酒精度为39.1%vol,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值:41——68%vol声称值:42%vol(酒精度声称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为0.20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5g/L)低;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57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65g/L)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08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4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1、信宜市东镇强城酒坊2017年7月27日生产、规格为40%vol白酒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为0.13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0g/L)低;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27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35g/L)低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05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2、信宜市东镇强城酒坊2017年7月26日生产、规格为50%vol白酒检出酒精度为47.9%vol,不符合标准规定(标准值:41——68%vol声称值:50%vol(实测值与声称值允许差为±1.0%vol);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为0.12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25g/L)低;检出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为0.27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65g/L)低;检出乳酸乙酯为0.04g/L,比标准规定(标准要求:≥0.40g/L)低,不符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市局稽查局和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市局稽查局和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