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著作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支柱作用。”在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中,这一数字颇为引人瞩目。
这些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生产,促进著作权流转使用,推动了我国著作权产业快速发展,然而,成绩背后,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报告中提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网络上文字、音乐、影视、图形、软件等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其技术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给著作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著作权执法部门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手段和能力不足,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查处不及时等问题。
在今日分组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少华表示,“互联网+一切”这种形式催生了网络音乐、网络电影、网络游戏等新的业态。最初人们习惯在网络上免费看书、听音乐、看电影,互联网企业在导入流量后开始探索盈利模式,对具有版权保护的书籍、音乐的分享收费时,曾一度引起公众的不适。但当人们逐渐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后,尤其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人们已经开始愿意和习惯付费来获得知识产品的服务。
“网络信息有传播速度快和覆盖面积广的特点,一旦侵权行为形成,容易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她建议,要更进一步重视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则表示,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与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做好准备,以便更好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法律需求。
报告也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管,深入开展“剑网”等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管范围,将云存储空间、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即时通信工具公众账号等纳入有效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网络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精确度;定期发布著作权保护预警名单,加强对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测。执法部门要加强同网络服务商的沟通协作,建立违法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其平台上经营者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