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曾被称作为非洲地区英语国家知识产权组织(ESARIPO)。该组织于1976年根据《卢萨卡协定》成立,目前已拥有19个成员国,其中大部分为英语国家。ARIPO旨在促进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协同合作,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组织已逐渐演变成一个可以开展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注册的地区体系。
ARIPO的商标权注册适用1993年通过的《班珠尔协定》,现在该协定共有10个成员国,包括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斯威士兰、乌干达、坦桑尼亚、津巴布韦以及最近加入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当商标所有人直接向ARIPO或通过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向ARIPO)提交申请时,ARIPO只会进行形式审查,如检查申请表格中的申请人信息是否正确或者货物和/或服务是否完全符合《尼斯分类》。如果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那么ARIPO会向各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后者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律进行实质审查。
成员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开展实质审查并告知ARIPO是否应该允许该商标进行注册。
ARIPO系统的优点之一在于,即使一个或多个成员国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仍可以在申请程序之初指定的其他成员国中继续进行注册。这一点与其他具有统一制度的地区商标保护系统(例如,欧盟商标或非洲法语国家知识产权组织)完全不同。换言之,ARIPO的商标或许只会在一部分成员国中生效。
回到上文所讲的实质审查,如果商标在此阶段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通知ARIPO。而ARIPO则要将驳回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直接答复该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为何该商标本不应该被驳回。这个程序与《马德里协定》中的商标国际注册相类似,所以大部分申请人会比较熟悉。
如果ARIPO在上述规定的9个月期限内未收到任何通知,那么该商标申请将会被视为已经受理并会在ARIPO公报上公开。该商标自公开之日起有3个月的异议期。在这段期间,任何认为自身权利会受到该商标注册影响的第三方均能提出异议。不过,《班珠尔协定》对于后续的异议程序几乎未作任何规定,这些异议程序主要遵从各成员国的国内规定。
如果第三方希望对ARIPO商标提出异议,其需要在该商标注册影响到其权利的国家分别提出异议。不过这确实加重了异议方的负担,特别是与那些商标具有统一效力的地区体系以及《马德里协定》下的国际注册相比较而言。
上述异议程序另一个特点在于,实际上一些成员国在上述规定的9个月反应期(periodofreflection)内就已经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公报中对ARIPO商标进行了公开。刚加入《班珠尔协定》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近期便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任何地区或国际商标均须在其国家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开(第190条)。
此举造就了一个非常奇怪且前所未有的局面。其中,由于第三方可能会基于同一个商标的国家公开以及地区公开分别提交异议书,因此该商标将要面临双重异议期(doubleoppositionperiod)。其实,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法律最好是阻止在其本国对ARIPO商标进行公开,其目的是给第三方提供异议机会,其实ARIPO已通过在公报进行公开给第三方提供了异议机会,然而阻止国内公开与其法律的字面意义相悖。
一般来讲,上述国家公开的另一个副作用就是案件积压。由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国家公开后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因此其国家知识产权局很难赶上《班珠尔协定》所规定的9个月期限。如果第三方提交了异议书,那么申请人将会获得额外3个月的答复期限,再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需要分析各方论证的有效性,这样的话不仅很难在9个月内完成工作,同时势必会影响ARPIO商标在一些国家的有效性。相比之下,《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却可以在12或者18个月内发出驳回通知。
不过,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或者出现的问题已经克服,那么申请人将通过统一的电子申请流程在最初指定的各个国家中获得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而且该商标与国家注册商标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ARIPO商标申请人而言,其还要面临一个挑战。除了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其他成员国均是普通法(CommonLaw)法系,这就要求国际协定需被纳入其本国国内法律中才能生效。目前虽然所有国家均应适用《班珠尔协定》,但是只有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和利比里亚针对ARIPO商标有效性设立了具体规定。因此,人们有些怀疑是否能在那些未将《班珠尔协定》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的国家中保护好自己的商标。
总而言之,申请人应该对通过ARIPO保护商标的优点和局限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而在该地区扩张其商标布局时能够作出明智的选择。
(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