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众多游戏厂商围绕“狼人杀”在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先后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引发系列纷争,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反映出,游戏名称的辨识度对于占领游戏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非常有必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游戏名称。
近年来,一款游戏成功上线并取得较好的市场反响后,会引发多方跟风模仿,很多人通过搭游戏名称便车的方式,试图从被模仿者手里分得一杯羹。不过,由于游戏名称长度有限,很难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对游戏名称进行保护困难重重。比如,在《我叫MT》游戏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被诉的《超级MT》与《我叫MT》的游戏名称有某种相似之处,但既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也不能相对完整地表达出作者的思想,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游戏公司对游戏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比如,在《开心消消乐》《梦幻西游》等游戏纠纷案中,在原告合法享有诉争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法院均认定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但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也多会以诉争商标为通用名称为由提出抗辩,如《大富翁》游戏纠纷案,“大富翁”被法院认定为该种商业冒险类游戏约定俗成的名称;《开心消消乐》案中,法院则认为无证据显示“消消乐”能够指代消除类游戏,“开心消消乐”是原告独创,且已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笔者认为,“狼人杀”商标注册之所以引发纷争,正是因为谁取得了网络游戏类“狼人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谁就拥有了对该名称排他性的使用权,并能禁止竞争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狼人杀”及其近似商标。然而在“狼人杀”商标公告期内,已有多家游戏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让这场商标注册之路从一开始就变得艰难且漫长。
通常而言,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除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特征外,还可通过大量的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在“狼人杀”商标权归属尚未尘埃落定之前,目前的商标申请方和异议方等均可以继续在自己的游戏上使用“狼人杀”作为游戏名称或其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游戏公司能否使“狼人杀”获得较强的显著性,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抑或是否会因为多家游戏公司的使用让“狼人杀”淡化成为这一类推理游戏的通用名称呢?由于商标异议目前还在处理当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此外,游戏名称的另一个保护途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规定。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游戏名称进行商标权保护的不足,对于未被注册为商标,但具有显著特征且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游戏名称可以进行保护。比如,在《PopStar!消灭星星》游戏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原告游戏名称“消灭星星”构成知名游戏特有名称。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需举证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以及他人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名称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认定被告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的基本要件。在“狼人杀”商标未被核准注册之前,如果较早使用该名称的游戏公司举证证明其“狼人杀”构成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他人在游戏名称中使用“狼人杀”的行为存在恶意,构成仿冒,或许是一种可以选择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