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在某电商平台上海总部楼下,20多位商家顶着40°的高温“要钱”。据报道,他们因发错货、卖“假货”、物流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有的被平台扣违约金,有的被冻结资金。
其中,来自广东的时先生因一份价值66.8元的洗发液套装被消费者投诉为假货,平台经审核后扣除违约金50万元。该平台称,惩罚措施依据的是商家进驻时签署的协议,如果商家不服可以打官司。
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纠纷激增,不过多数发生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类似商家和电商平台之间发生纠纷的并不多见。商家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柜台、门店和商场,虽然商家自主经营,但代表的是平台形象。一个商家售假,整个平台的信誉都会受损。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家在维权时除了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从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责任角度,平台都有权对进驻商家实施统一管理。
但电商平台只是一个市场主体,没有国家公权,因此其对进驻商家的管理必须依赖于民事协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台对商家的统一管理是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是一个履行民事合同的过程。如果商家不服平台的管理,应根据双方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像时先生这样因为一次66.8元的交易,而被要求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听起来确实令人咋舌。有人认为违约金是所售商品价格的近万倍,因此不合理。的确,从单笔交易的角度,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如此离谱的违约金。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笔天价违约金,并非消费者向商家主张,而是平台向商家主张的。
时先生销售的产品被投诉为假货,那么,其是否在该平台只销售过这一份?如果这一产品被最终确定为假货,给整个平台带来的损失是否也只有66.8元?另外,该50万元的违约金究竟是被平台方据为己有,还是被用于填充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在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商家和平台之间进驻协议的详细内容也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匆下结论“不合理”未免草率。
在有关职能部门没有防住假货源头的情况下,电商平台除了依靠严厉的经济惩罚手段,并没更好的办法。虽然有部分商家抱怨该平台“做得越多,罚得越多”,但同样有很多商家,将进驻该平台视为创业或拓宽市场的有效途径。
法律应当支持电商平台通过拉高违约金的方式,推高假货进入的门槛,提升制假售假的成本。当然,如果电商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恶意侵犯商家的正当权益,那么商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果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