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媒体环境之下要如何保护版权?用传统的思维保护吗?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红旗原则值得被重视。
避风港原则是经常会被提到的,即网络平台如果提供的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要通知他删除,在没有删除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而没有通知情况下是不能认定其有过错,构成侵权。
别把避风港原则当救命稻草
很多搜索引擎与分享网站把避风港原则当成免责的救命稻草,却忽视了红旗原则——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红旗原则的各种适用条件。在2008年的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疯狂的石头》正在热映,土豆网上就有《疯狂的石头》的盗版视频,上传者不是土豆,是注册用户。按传统观念来看,理应向土豆网发出通知删除要求,土豆网不删除则承担责任。但这个案子没有这样做,新传公司直接到法院起诉让土豆网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土豆网承担了侵权责任。为什么?
其中包含以下两点:首先,《疯狂石头》正在热映,所有人都知道,不可能是版权人自己把热映的电影放在网上让大家观看。其次,只要证明土豆网事先知道这个东西的存在而没有删除,土豆网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一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适用红旗原则的,因为向法院举证太困难,程序非常复杂,但在现今滥用避风港原则现象普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考虑适用红旗原则。
如果要求网站承担责任,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个内容是否经过推荐,今日头条的推荐到底算什么,现在学界还有争论,如果是积极算法的推荐,则是信息中立原则。如果推荐里面还夹杂着喜好,类似像红旗原则里的推荐,则应该承担责任。第一个是推荐,第二个是治理,包括点击量非常高的热门帖,这些帖子可以直接让他们承担责任。
治理盗版网站要多想办法
很多人比较喜欢在盗版网站上看美剧,原因是在合法网站上不能及时看到最新的美剧。之所以许多不合法的盗版网站什么都不删依然可以存在,一是市场有需求,二是这些网站反复被打掉,但换个域名就又重新上线,域名不断变化。版权管理部门一再要求版权所有者维护自己权利,并向工信部反映依法打掉非法网站,和那些设在境外的盗版网站,但现状是查而不封,封而不死。
对此,我们建议,能不能建立一个企业联盟,包括浏览器、杀毒软件、防火墙这样的企业,只要发现非法网站进入就会发出警报,例如,出现“如果进入到下一步很可能涉及什么问题”的提示,就算用户再想看美剧,看到这种东西也会慎重考虑或者关闭网页。其实,几个大企业联合起来治理,在技术上不难实现,当然要克服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降低的问题,但值得去尝试。
网络传播更要讲法治规矩
以前平台发展更多是注重渠道,新闻聚合类网站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未来互联网不会只讲传播不讲内容、只讲新闻不讲规矩,这条路走不远。现在所有互联网传媒公司包括平台都把原来只做渠道和只做搬运工的思路转变了,转变为注重内容。
文章发出来后,自然希望大家多转载,有更多人阅读。但以阿里UC为代表的模式给作者提了一个醒——在我这儿发了,我付您稿费了,未经我的允许您绝对不可以再发、再传播。好不好?是好事,因为所有评论集中在那儿,点击量非常高,每一篇都是10万+,既保护了用户权益,又能促进传播。
以前在传统媒体写一篇社论,给你的稿费就是针对你的文章,后面不管传播什么跟你没有半毛钱关系。UC模式很好,给你稿费,同时你的文章好,所有广告收益跟你分成。以前是通过合同花钱买你的文章,但现在不需要了,只要有点击量,所有点击量产生的广告收益由渠道与作者等多层分级,越广传播范围越大,嵌置广告、弹窗广告、内置广告都是你的收入。现行的《著作权法》法案还是三四百年前的思维,能不能用现在4.0时代的思维考虑问题内容呢?现在很多人考虑的是如何用互联网技术规避法律,但完全没有用互联网思维思考问题,要知道版权问题不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不了,而且得不偿失。
还记得,当年《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时,法院分成了5507个案子分别起诉,很明显,法院是希望《新京报》把案子拿回去,那时候是2.0时代。3.0时代可以合并审理,但依然没有用互联网思维引导它、疏导它去做。如今是4.0时代,对于优秀的传统媒体,一是文章说得有道理,二是有底气,这么好的资源,为什么不多想办法把广告嵌入进去通过流量实现利益最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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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