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职业打假应当说在全国都掀起不小浪潮,深圳杭州等地都相继发生了零售企业集体上访的群体事件,即使工商行政部门高声呼吁,截至今天,各地仍旧上演着职业打假人各种以牟利为手段的打假大戏,零售企业仍旧疲于应付,毫无解决良策。
恰在此时,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似乎给行业带来了希望,业内极其称赞的就是在文件中肯定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净化市场”。据此大家一致认为这将有利于帮助零售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
可是,笔者对此就没这么乐观了!规范职业打假,仅仅一个司法解释还远远不够,要真正对当前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立竿见影的规范引导,都不能过度指望任何一个部门的任何一种文件。因为我们还缺少太多的准备。
首先,我们欠缺一个真正法治意识和法制环境的准备
依法治国已经贯彻多年,但我们目前与充分的法制社会还有一定距离。注意,在此笔者用的词是“充分”。所谓充分的法制社会,是指人们做任何事情首要考虑的判断标准不是道德层面的“好”与“坏”,而应该是法律层面的“合法”与“不合法”。
可事实上,我们现在更愿意选择前者而非后者,从公交车上是否应该让座,到大街上是否应该帮扶摔倒的老者,再到超市卖场的职业打假,人们首要考虑的就是这个是“好”还是“坏”,大众向来鲜有坚定以完全法治的基本准则理性评价所有显现,更多时候人们愿意采取折中的做法,所谓“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一点在日常的交通事故处理上就能很清晰地感受到。这折射的是法治意识的欠缺。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背后是强大的社会文化基因使然。中国绵延数千年的文明几乎没有间断,封建社会形成的集权威严与道德准则根植于人们的思想并世代传承、牢不可破,这与美国这样一个完全移民社会下形成的法治氛围是不同的。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法制社会的建设,只是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比如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面对职业打假行为,我们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这些法律中的条款规定十分粗放,而且完全是以“维护弱势消费群体”为主要原则,而作为在职业打假行为中深受其害的零售企业,似乎却难以找到有效的条款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反映了我们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其次,我们相关部门的监管机制与水平均有待改进
如何维系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的调控其实扮演着重要角色,正如一清华教授所说,看待中国经济,“短期看政策”。因为两三年间的经济如何变化,政策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可以类推到职业打假这一课题上,因为,我们的市场秩序和市场发展缺少足够的“规律”,很多时候政策体现的又是应急处理,而非长期秩序维护。
比如关于食品安全,已经有了太多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事件爆发,三聚氰胺、地沟油、苏丹红等等,桩桩都是历历在目。但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较长的时间。面对各地出现的职业打假事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以“平息事件”为终极目的,而不做“根源杜绝”的探索。如零售观察人士上佳所说,遇到一些所谓的打假事件,一些地方出于政绩与减少负面影响的考虑,往往让零售企业做冤大头,花钱了事。这在更大程度上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
根绝职业打假,需要推动法制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可我们看到更多的只是“平息”!
第三,产销企业同样缺少对法治的敬畏与信仰
虽然零售企业对职业打假叫苦不迭,可仍旧有相当一部分小群体对职业打假是持有鲜明支持态度的。因为消费者认为职业打假者在相当程度上确实推进了市场从业者的从业规范,让消费者获得更多实惠。这就不得不引起产销企业的重视和反思。
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除了利益,就是因为这个市场上有“假”。
职业打假人本身是假,而产销企业本身同样也为了利益制假售假。这背后反映的问题是一致的,那就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缺乏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除了钱什么都不信,为了钱,什么都敢干。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唤醒了人们对金钱的追求与渴望,可也逐渐在吞噬人们的信仰,这样的现象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深受其害。
要改变这一切,企业不能只一味喊冤,更得有行动。所谓“打铁还得自身硬”,拒绝制假售假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净化市场风气,从业者是首要推动者,也是最直接受益者。所以不能以追求利润为借口突破法律底线。而且应该真正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自主进行行业打假。
第四,零售企业还真缺少一个对行业政策的研究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是无法可依,相反,能够影响和限制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多如牛毛,而我们的零售企业对其研究却仅是皮毛。从开业的消防到商品的执行标准,有多少零售企业是顺利通过和了然于胸的?怕是凤毛麟角吧?
今天的职业打假已经发展成公司和集团,也意味着他们的打假更专业,专业的表现就是完全是“依法打假”!因为,他们每次的打假都是物证确凿,法律条文清晰,事实清楚。每当面对这些情形,零售企业反倒是一面懵逼,“竟然还有这样的规定?”这就说明零售企业做的是不足的。既然要法律为自身提供保护,首先就得充分了解有哪些条款能为我所用。诚然,作为销售品类众多的超市卖场,要充分了解所有相关规定似乎不现实,但这却是不能回避的。笔者认为并非没有对策。
短期内,倒逼供应商进行法规风险研究,是减轻零售企业压力的一个方式。作为供应商,无论是生产商还是代理商,生产和销售的品类相对有限,而且归类清楚,要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厘清相关法律法规或各项标准并非难事,对此笔者深有体会。往往供应商在喊苦喊累时,其实本身是因为怠惰,或不够重视,而非不可为。
笔者曾在生产企业用一个月的时间基本厘清了企业1000余个单品几乎所有能看到的法规信息。其实这根本不是难事,虽然法规众多,但体系仍旧是清晰的。如果零售企业能获得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信息,那毫无疑问就减少了诸多潜在风险。
当然为长远计,零售企业自身同样需要对所有相关法规进行充分研究,在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完成再次的分类与整合,想必不会太困难,只是要看企业决策者是否重视该项工作。
总之,要真正规范和引导职业打假现象,根本上需要依靠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全面参与和协作,这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该持续不断地发挥更加积极和阳光的推动作用,呼吁企业减少对职业打假者的妥协,也呼吁更多的地方政府正视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
(来源:联商专栏作者靖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