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名市民王某在购买的香蕉片中发现了异物,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赔偿1000元,法院只判决退货,并没有支持赔偿诉讼请求。6月28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判的详细过程。这是近日最高法给工商总局关于职业打假问题回复后,沈阳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职业打假案件,这对职业打假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王某实际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从2016年6月起至今,他起诉两家大型超市索赔达94起。(6月29日《沈阳晚报》)
沈阳“职业打假人”王某在一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起诉两家大型超市,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索赔赔偿金高达94起。很显然,他购买商品不是出于个人需求,目的是想通过通过诉讼获取利益。王某作为“职业打假人”败诉,给“职业打假人”上了一堂法治课,就是牟利性打假行为将受到限制。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败诉,并非纵容商家售假,而是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售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售假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数倍的罚款,还要退货和给消费者价款三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更是严格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商品,也作出“假一罚十”承诺。以上的法规和商家承诺,都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食品安全。然而,一些精明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专门去大肆购买他们认为的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向商家进行数倍价款的索赔,甚至找到商家的某些缺陷还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有时让商家应接不暇,其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诚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的售假行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职业打假人”不停地重复投诉和诉讼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沈阳“职业打假人”王某的败诉,也给其他“职业打假人”以警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而敲诈勒索涉嫌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商家不能售假,“职业打假人”也不能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打假。市场秩序需要多方维护,一切市场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对商家的袒护和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真正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