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认为上诉人可以再次对其之前提出异议但尚未被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审查的专利权利要求提出异议。
6月9日,在一起先例式判决中,CAFC作出支持金融公司Westlake的判决,称如果PTAB还没有发布关于具体权利要求的最终书面裁决书,则按照禁止反言,涵盖商业方法(CBM)审查的上诉人可再一次对专利权利要求提出异议。
汽车金融公司CreditAcceptance持有美国第6950807B2号专利。
该专利包括“提供资金以使顾客能够从交易员所持有的产品库中购买所选产品”的系统和方法。
2014年3月,Westlake提出异议申请后,PTAB根据《美国法典》第101条之规定对该专利进行审查,但是并没有审查所有被异议的权利要求。
PTAB对以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第1条至第9条、第13条和第34条至第42条。但是没有对以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第10至第12条和第14至第33条(这些权利要求现在成为争议点)。
2014年6月,最高法院公布Alice诉CLSBank一案的判决,并废除了PTAB所依据的UltramercialII案的判决。
鉴于第101条的发展,Westlake再次提出了CBM审查申请,再次根据第101条之规定对该项专利的第10至12条和第14至33条权利要求提出异议,因为他们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PTAB进行复议,并得出以下结论:更有可能的是,被异议的权利要求是没有创造性构思的抽象观点。
在裁决中,PTAB驳回CreditAcceptance的观点——按照《美国法典》第35编第325条(e)款(1)项,已申请一次CBM审查禁止Westlake再对权利要求提出异议。
PTAB解释道,第325条(e)款(1)项的禁止反言适用于逐项审查。第一次复议程序中最终的书面裁决书只对第1至第9条、第13条和第34至42条权利要求作出裁决。
根据第325条(e)款(1)项,授权后复议程序(PGR)或者CBM审查的上诉人不得在已提出或本可合理提出的权利要求的现有审查或CBM审查得出书面裁决前向USPTO再次提出这些权利要求的复议程序。
CAFC表示:“PTAB的决定是基于首次审议程序尚未得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因此,CreditAcceptance的禁止反言论据不成熟。”
CreditAcceptance提出上诉,但是CAFC维持PTAB作出的裁决。
CAFC表示:“因为最终裁决并不会决定未进行审查的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因此,禁止反言不适用于未进行审查的权利要求。”(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