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链接,而未储存、提供作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行为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通过对具体的实践研判之总结,来厘定“知道”之内涵。进而分析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侵权时,与网络用户之间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根据其知道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责任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这是较为妥当的一种归责机制。这不仅符合立法上权利充分救济原则、填补损害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还顺应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立法趋势,既可以促进网络服务商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妥善保护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良性发展,进而推动互联网不断创新和发展。
(以上依据《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陈章选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