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认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在其产品摩拜单车上使用的智能锁侵犯其两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分别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要求摩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3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均受理了此案。3月23日,摩拜公司针对其中一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智能开锁被诉侵权
呤云科技主张,其拥有智能开锁领域的基础专利技术,摩拜单车通过智能移动终端提供的开锁服务侵犯了其专利权,且未支付相应的专利许可费。据此,呤云科技对摩拜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要求摩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损失。3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均受理了此案。
“随着智能开锁技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呤云科技将针对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开展系列维权行动。”呤云科技代理律师、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占科表示,在上述两件案件中,呤云科技选择了两件不同的发明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诉讼的涉案专利名称为“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798.3),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涉案专利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
对于上述两起专利纠纷,摩拜公司公关部门回应称,摩拜公司始终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初步分析,摩拜公司不认同对方的主张,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3月23日,摩拜公司以针对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等为由针对“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摩拜公司提供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要求加急受理。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利实力究竟如何
据悉,摩拜单车的智能锁是其从众多共享单车中脱颖而出的亮点之一:“用户仅需用手机扫码解锁单车即可。”那么,摩拜公司是否在智能锁领域开展了专利布局,涉案双方的专利实力究竟如何?
记者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在佰腾专利检索系统进行专利检索发现,截至目前,摩拜公司共提交了32件专利申请,技术内容涉及自行车车架、轮组、电机、刹车等,其中,与车锁、防盗系统相关的专利申请有8件,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4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件、发明专利申请3件;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专利检索发现,截至目前,呤云科技共提交了7件专利申请,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件、发明专利申请4件,其中有4件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涉及门禁系统、方法与装置等。
一位长期从事该领域技术研究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摩拜公司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主要侧重于外壳、锁销、锁舌及施力构件等的结构及电机驱动力方式等;防盗系统主要侧重于定位、震动传感、锁控制及存储器等模块的构成和工作方式等。
通过比对两件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上述专家认为,涉案专利“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对现有技术的主要贡献是基于软件的身份识别,用户注册信息后,移动终端自动与服务器建立通信连接并进行权限验证的技术。而涉案专利“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的贡献点在于门禁开启的发起方法和临时用户验证方法。可以看出,两件专利技术内容各有侧重,从某种意义上看,“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更接近摩拜单车的开锁技术,而“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则类似智能快递箱的开锁模式。
创业创新保护先行
摩拜公司面临两起专利纠纷,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这场专利之争究竟因何而起,其会对摩拜公司乃至智能开锁领域有何影响?
“呤云科技发起专利诉讼和提起行政处理请求的目的是,如果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其在获得高额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和市场知名度。而这一诉讼将对正处于创业上升期的摩拜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其不但要花费精力应对诉讼,而且一旦认定侵权成立,摩拜公司除了支付赔偿金之外,还可能面临单车被禁用或者更换开锁设备的后果。”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认为,对于智能开锁行业而言,一旦呤云科技胜诉,意味着该领域使用相似智能开锁技术的企业都面临涉嫌侵权的风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银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吟云科技同时发起专利诉讼和提起行政处理请求,看似在追求效率,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权益,但接下来的处理程序却未必能达到目的,因为无论行政处理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起行政诉讼,这样反而延长了纠纷处理周期。
有业界人士指出,作为一家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企业,摩拜公司遭遇两起专利纠纷有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影响其融资计划。对此,徐家力建议,互联网企业不能仅仅注重商业模式的创新,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制定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树立“专利先行”的观念,在初创阶段就应该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情况进行研究,如果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应积极开展专利布局;如果不具备领先优势,就应该采取包围式的专利布局,收购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或在该领域外围开展专利布局。此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法律效力、保护范围等方面均有差别,互联网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应采取灵活的知识产权战略。
“该案似乎又是一个产业创新与专利的经典故事的重演:产业创新者在完成产业布局后,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开始主张权利。从案件的发展及媒体关注程度可见,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大幅提升。涉案双方都表示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它们都有助于产业界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刘银良表示。(本报记者冯飞 通讯员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