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记者蔡长春最高人民法院3月9日发布第16批共10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有益尝试。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说,这些案例专业领域覆盖范围较广,案件来源丰富,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
据了解,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最高法已发布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
法制网记者蔡长春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也是维护激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枢纽环节。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知识产权领域案例,包括9个民事案例和1个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说,本次集中发布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除了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几大案件类型之外,还涉及互联网领域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
涵盖专业领域广泛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不仅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
这样的纠纷就出现在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据悉,该案在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借鉴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通过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司法政策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规则指引作用。
据王闯介绍,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专业领域覆盖范围较为广泛,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领域,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民事及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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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闯说,其中在民事案件领域,既包含了类似上述案件这种案件总量虽然不多,但专业化程度和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的垄断及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也包含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中占比较大、涉及法律规则较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效性和全面性。
此外,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最高法还首次公布了一件知识产权刑事指导案例,力争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
突出网络知产保护
当前,国内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网络知产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公布的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就明确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其发出的“有效通知”的标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等法律规则。
近年来,涉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该案充分体现了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价值的维护,对于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此外,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强规则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件,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事件缘于奇虎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称,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亿元。
2013年3月,广东高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二审案件。
王闯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如下法律规则: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同时,这一案例还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
据悉,该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广受社会公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垄断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和精辟的分析,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具有较强指引作用
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王碎永于2011年6月申请注册了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还曾于2004年7月7日申请注册第4157840号“歌力思及图”商标。后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商标损害了歌力思公司的关联企业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在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分析中,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王碎永拥有的“歌力思”商标、“歌力思及图”商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歌力思公司、杭州银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碎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及消除影响。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例明确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闯说,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与价值导向作用。
据悉,此次公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既包括一直以来案件数量较多且裁判标准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指导案例81号即张晓燕与雷献和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认定标准等问题,也包括涉及利益群体较大、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的裁判规则,如指导案例79号即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所涉及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捆绑交易等行为的认定标准。
王闯认为,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存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