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全社会发公开信,呼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重刑罚、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执法力度。“制假售假成本太低,是当下社会假货困境的最重要因素。只有让制假售假庞大链条上的每一个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才是中国从世界工厂走向自主创新,引领未来发展的可行之路和必经之路。”公开信宣布,阿里巴巴为此“不惜成为制假售假者最恨的人”。(2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些年来,网络上的制假售假越发成为个让人尴尬的话题:假货不是电商产的,电商却跟着“背锅”;打假不是电商主业,电商却在风口浪尖。阿里也好,京东也罢,在被假货打脸的同时,亦面临着“不能承受之重”的困扰。不过,很多人恰恰忘记了一点——当年“便宜货”横行的北上广的秀水街、襄阳路和华强北,实体店虽雨打风吹去,源远流长的假货,却在“互联网+”之前,早就转战于暗夜妖娆的电商平台。莆田鬼市的案例不过再次说明:不是网购的风险大了,而是假货的路子广了。
打假自然不是“3.15”一天的功夫,假货也不只是中国式的难题。网络售假多么猖獗,数字足以窥斑见豹:根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买卖的假货产品价值4600亿美元,而且大部分假货买卖发生在网上。西班牙公司RedPoints的最新研究揭示了假货转手的“热点地区”:前10大假货买卖网站中有6个来自远东地区,中国电商网站尤为突出。去年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再次将淘宝列入“恶名市场”(notoriousmarketplaces)名单,但事实上,全球电商贸易的假货问题,显然非一家平台能解决。而此前,全国打假办亦表态称,2017年将重点打击互联网售假。
互联网上的假货,如电子贸易中的“蠕虫病毒”。无论是源头治假还是平台打假,眼下来看,提高罚则标准、打出法治痛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有些数据,相对于汪洋大海般的假货来说,更显现出深切的无力感:比如以阿里巴巴的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共认定和处理制假售假案件线索4495条,案值均高于目前刑法所规定的5万元起刑标准;执法机关接收线索1184条,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细算下来,制假售假受到刑事处罚的比例不足1%。更为无奈的,还有下面这些数据:据称阿里建立了一支2000人的专业队伍、每年投入超过10亿元,号称大数据打假;然而,手段呢,除了撤下3.8亿个商品页面、关闭18万间违规店铺和675家运营机构,没有执法权的企业,在防不胜防的假货面前依然像个理想主义的“堂吉诃德”。一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开店关店的麻烦,相较于制假售假的收益,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而如果刑罚的概率尚且不到1%,暴利灼灼之下,作奸犯科者又如何自动洗心革面去?
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有言,“刑罚的必定性和不可避免性,才是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全面法治之下,乱世重典的逻辑,并不算恶意昭彰,相反,司法对假货温柔有加、暧昧纠结,才真正让网络售假成了治而不理的“重霾”。谁最当“不惜成为制假售假者最恨的人”?不是企业,而是善治的良法与严苛的执法者。一句话,严格执法、加大刑罚,拿出治理酒驾醉驾般的力度来治理网上网下的假货,“3.15”才不会成为一种年度图腾,电商才不会孤掌难鸣,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国家身份也才会更加岿然铿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