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出现所谓“山寨兵马俑”一事又有新进展。“正牌”的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提起诉讼,同时起诉的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兵马俑”展览。
在对所谓“山寨兵马俑”一边倒的指责声中,需要厘清的是,不应该混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也不应把知识产权法上性质迥异的问题都扣上“山寨”的帽子。
首先,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复制兵马俑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
陕西方面对兵马俑并没有著作权。著作权只属于作者,兵马俑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只属于当年的创作工匠。而且,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兵马俑显然已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谈知识产权保护,就应该严格依法来谈,不应该用“行政管理”来代替知识产权法律本身。
比如,1990年代初期,鲁迅先生逝世五十周年之后,其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不再受法律保护,成为“公版书”。当时,人民文学出版社还是想以“鲁迅著作有特殊性”为由继续垄断鲁迅的著作出版。最终还是没挡住,这才有了如今百花齐放的鲁迅著作出版局面(当然,人民文学出版社对《鲁迅全集》的注释部分还是有著作权的)。
同理,不能因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是兵马俑的文物管理单位,就想当然地觉得他们可以“垄断”兵马俑的一切知识产权,而不许别人复制;或者,如果复制就要向他们交费。
这几年,中国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山寨”产品人人喊打。但是,知识产权规则有其专业性,包括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等等,这些规则也是在平衡保护原创和防止恶意垄断。不能把所有的“复制”都说成“山寨”而认为其违法,专业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化为道德判断。
甚至,还得警惕一些文化单位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维护其垄断利益。比如,有的图书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不许读者对图书拍照,但却允许到图书馆复印处去复印。显然,图书馆本身对于书籍没有著作权,读者不能出于商业目的进行复制,图书馆也不能。
回到“山寨兵马俑”问题上,虽然兵马俑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但是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还是有维权的“牌”可以打。
首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山寨兵马俑”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将从“山寨兵马俑”是否会对游客造成误导、是否侵犯到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判定。其次,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拥有“兵马俑”等几个关键词的商标权,可以起诉相关单位侵犯其商标权。第三,如果一些“山寨兵马俑展览”冒用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名义,可以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的理由维权。
对于“山寨产品”的敏感,体现的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但“反山寨”得依知识产权规则来谈,不能把所有复制扣上“山寨”的帽子。(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