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起源进行简要探讨,并介绍了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最后对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专利权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共同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在民法中涉及了间接侵权这一说法,但并未对间接侵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释意。在学理界中,对间接侵权进行了相关研究,专利间接侵权包括如下三种情形: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为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活动提供条件;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品、原料、零部件或者用于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从民法、侵权行为法等上位法角度看,通说意义上的专利间接侵权虽然围绕“专利侵权”这个中心进行定义,但其外延是扩展的,涵盖不同法律性质、多种侵权情形,有待进一步分类甄别。
从“间接侵权”的概念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
1.间接性
即行为人没有实施专利权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但是该行为从客观上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规定其为侵权行为。
2.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行为人一般都熟知专利权人所从事的技术领域的工作,因此行为人了解该专利技术及其实施后可以带来的收益,甚至有时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或重要部件只有与专利产品的其他部件结合才能发挥正常功能,且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该活动并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这样的行为显然不是由于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对于该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当是故意。[1]
3.以专用物品为侵权对象
从专利间接侵权的普遍情况来看,其侵权对象必为专用物品。于物品专利来说,间接侵权是指对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部件进行抄袭;于方法专利来说,间接侵权是指在生产产品或设备时使用了专利的方法。如果仅属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组成部分,则不应界定为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因为这样无疑扩大了专利权的侵权界定。
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分析
1.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现实性
⑴相关立法比较滞后
当前,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仍为空白,《专利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事件却屡有发生,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主要以民法中的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如在《民法通则》中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便有相关描述。
相关立法中虽然有些法律条款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相关联,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这种关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我国现有立法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进行了限定,将对象范围划分在专用品门类,而在日常生活中,符合这一门类的物品十分少有,专利间接侵权对象划分如此细化,实则弱化了其现实意义,其保护专利权的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日本立法之前也存在这一问题,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其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的范围进行了修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专利间接侵权对象的划分仍不尽合理;其次,我国现有立法对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界定也有些不妥,其限定范围在专用品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行为人应从主观上故意为之,且造成直接侵权的后果。如此严格的范围限定为间接侵权的判定设定了相当高的门槛,对侵权行为的认为则难上加难,专利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⑵现实生活中山寨文化的盛行
我国目前风靡的山寨文化,正是利用我国专利法这方面的漏洞,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山寨”一词极具中国特色,在“山寨”模式下,充斥着以低成本、低质量的产品来模仿时下流行产品,并添加一些正品所没有的功能,力求在价格、性能、外观等方面压倒正品。但受制于本土研发、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能力等,我国“山寨”产业对外部供给的依赖程度非常深。[2]
由于目前我国专利法尚未有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山寨企业尚能够冒险放手一搏,对他们仿冒的对象而言,专利权被侵害的情况依旧无法得到解决。这不仅使我国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受到影响,同时,对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中国制造”形象也颇为不利。
2.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⑴从完善立法角度,需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现有《专利法》中仅对专利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奉行“全面覆盖”这一标准。在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时,行为人如果抄袭了专利要求书中涉及的所有必要特征才会被定罪,否则专利侵权的指控便不成立。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投机分子正是找到了“全面覆盖”中的漏洞,对原有专利进行部分抄袭,如此一来,其并未对专利权进行侵犯,且也采用了专利中的相关技术。这样游走于触犯法律边缘的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可见,《专利法》并不能对现有所有专利侵权问题给予圆满解决,也不能给专利权人提供良好的保护,《专利法》中的漏洞可谓十分明显。针对这一问题,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便可以完美处理。因此,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对“全面覆盖”原则漏洞的弥补,是对立法体系的完善,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见一般。
⑵从弥补传统侵权制度角度,需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当前,在对专利间接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以共同侵权理论为依据,共同侵权与专利间接侵权不可混为一谈,共同侵权是专利间接侵权发展的土壤,但两者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故意、联合和过失,而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故意和过失,即使各行为人并没有私下达成相关协议,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也已成为事实。专利间接侵权仅适用于专利权责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共同侵权制度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在用共同侵权理论判定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时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基于共同侵权理论审理案件时,会放大案件的责任范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人也会牵连其中;其次,由于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则审判结果的主观色彩会过于浓厚,司法的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共同侵权对于专利侵权问题并不能进行妥善解决。因此,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为法官审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十分必要。
⑶从与国际接轨角度,需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专利法》较之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国际化性质,《刑法》和《民法》主要对我国境内的违法案件进行制裁,而《专利法》是国内和国际专利案件的审判依据。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立法,我国应紧随其步伐,尽快将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提上日程。在当前缺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首先,一些行为人处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局面时,由于在法律中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行为人犯法却不自知;其次,如果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由外籍权利人发起,控告我国公民对其专利实施间接侵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则无法给予裁决。[3]因此,从与国际接轨角度需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结语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其纠纷的症结在于既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定,同时还要对其专利权利进行保护。但美德等发达国家用百年以上的实践对制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印证。在这一合理性助力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有如神助,不仅在各发达国家中得到了推广,在多数发展中国家中也日益普及。在专利权责问题日益扩大的大环境下,专利制度必须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择取平衡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可以说是利益平衡点的选取。为了让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一些行为人对部分专利技术、方法进行抄袭,从现实层面迫切需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参考文献:
[1]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2]《间接侵权加剧中国制造风险》,《商业价值》,访问日期:2009-10-10。
[3]王惠中:《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探析》,载万鄂湘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