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驻陕记者韩宏通讯员刘苗
最近几天,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境内的4A级旅游景区———“五千年文博园”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游客视频爆料显示,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网友称其为“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群”。该园有导游称,这是完全按照西安临潼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的。随即,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其官网上发表声明称,安徽“山寨兵马俑群”没有该院的许可和授权,已构成侵权,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太湖县的这个“兵马俑群”是不是复制、仿制了西安的“世界第八大奇迹”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该景区是否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及其“兵马俑”等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
秦陵博物院:不知情也未授权
11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院长侯宁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秦陵博物院的权利。此前,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秦兵马俑”展和安徽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他们也并不知情,该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秦陵博物院在其官网发表的声明中称:“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文博园”:只为展现历史典故,不涉及侵权
“五千年文博园”由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投资建设。其官网显示,该园区由“一梦千年”和“十里画廊”两个景区组成。其中,包含秦始皇兵马俑、花果山等多个人工景点的“一梦千年”景区,于2011年建成运营,门票120元,对本县居民免费。该官网称,“希望通过一个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对于“侵权说”,“文博园”予以否认,并表示其兵马俑造型设计来自“史料记载”,有创新和修改,“不是复制,也谈不上模仿”,“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10日,“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称,该景点是“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网上所称的“兵马俑群”。整个秦始皇塑像群占地1000平方米,由秦始皇雕像和兵马群像组成,展现的是秦始皇一统江山、兼并天下的盛大场面。
殷照平表示,这些雕塑由西安一家陶俑公司制造。秦始皇塑像群并非网上说的“完全按照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不涉及“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名称、图片、影像资料等。“我们‘排兵布阵’的阵容非常大,根本不是兵马俑一号坑的模式。整个园区占地1600亩,秦始皇雕像群仅是一个非常小的参观点。”
“山寨也好,‘A货’也好,我们主观上没有想过去复制、去模仿,没有侵权,也没有必要跟秦陵博物院沟通。兵马俑并不是秦陵博物院的专利,陶俑哪里都可以做。”殷照平说。
此前,殷照平曾表示:“我们从来没说我们的就是一号坑,谁都知道真的在西安,我们跟游客介绍都说我们就是‘A货’。”
尽管“文博园”一再强调,景区内的秦始皇塑像群“不存在混淆视听,欺骗游客的行为”,但在俑坑一侧的一座假山上赫然刻有“兵马俑一号坑(局部)”几个醒目的灰色大字。而据了解,这几个字原先是红色的,近日被水泥匆忙涂盖。
是否侵权?法律工作者观点相左
对于“文博园”的行为是否侵权,法律界人士也各抒己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盈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西安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行为侵犯了秦始皇陵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该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大明表示,是否侵权要根据项目内容和运营模式来判断。该秦始皇塑像群倘若是根据秦始皇陵兵马俑进行复制,或是使用了秦陵博物院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得到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律师程伟则持相反观点。他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山寨兵马俑”在宣传上并不能造成游客误以为它是西安兵马俑的错觉,且明确说明自己是仿制品,兵马俑是秦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对兵马俑雕塑作品本身,秦陵博物院并不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兵马俑是古代留下来的作品,现代人对它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文博园”也没有侵犯秦陵博物院的名称权和商标权。这是因为:第一,他们未使用秦陵博物院等名称;第二,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即使使用了“兵马俑”或“秦始皇兵马俑”等字样,也是作为一般通用名称使用的,并未侵犯其商标权。
“山寨兵马俑”是否侵犯了兵马俑文物的著作权?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兵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纳入建筑、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一般而言,兵马俑等建筑雕塑的著作权人应该为其设计者或者建造者。但像兵马俑这样的文物距今已有2000多年,其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已不在世,并且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因此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安徽兵马俑”不侵权。
常莎认为,虽然兵马俑仿制并未受到法律禁止,且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类似行为不值得鼓励。兵马俑作为我国的文化象征之一,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文物尊严,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