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安庆市民邵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1月14日,我到“为人民大药房”少年宫东路分店购买药品。这家药房不但不开发票,我还遭到了经营者的殴打,打人者至今都未得到应有的处罚。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药房不开发票还殴打顾客
邵先生告诉记者,1月14日下午6时30分,他在“为人民大药房”少年宫东路分店购买药品时,认为这家药房出售的“维生素C泡腾片”不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我从货架上拿了一些‘维生素C泡腾片’。”邵先生说,正当他准备结账时,营业员却告知不开发票。双方僵持了一会后,该药房负责人程某进入店内,也不同意开发票。
“我从袋里掏出手机准备向有关部门举报,哪知程某挥拳朝我打来。”邵先生说:“程某从店内一直将我打到药房门外的人行道上,并将我按倒在地。”
邵先生说,他的手机被程某抢走并砸掉,身上有多处淤青和擦伤。“最后,我找到一家店铺拨打了报警电话求救。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邵先生说,警方调取了附近3个摄像头的监控录像。“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只有一个摄像头拍到了现场画面。画面上只有程某追逐打人的动作,而我却没有出现在画面之内。”
“这3个摄像头都安装在同一根柱子上,此外还有另外两个摄像头监控着药房附近的场地。”邵先生说:“希望警方能将这两个摄像头的监控也调出来,还原程某殴打我,抢夺手机的真相。”
邵先生告诉记者,他被程某殴打后,身体一直不太好,听力也很差。
在邵先生提供的门诊病历上,记者看到诊断结果:1周前因外伤致左耳“蝉鸣音”,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
邵先生还告诉记者,让人更为气愤的是,程某事后竟然找到了他的住址,并多次上门恐吓、威胁。
被打者多次与药房“结仇”
邵先生与药房经营者程某不是第一次“结仇”。邵先生告诉记者,从2015年12月开始,他就在“为人民大药房”购买了一些药品和性保健品,总价值超过8000余元。“后来我查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发现该网站没有这些药品或者保健品的相关记录,因此怀疑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属违规药品或保健品。”
2016年2月底,邵先生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举报。同年5月,有关部门对这家药房进行了行政处罚。
邵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编号为“庆食药监食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单。记者看到,被处罚的单位为“为人民大药房”,处罚原因为“销售假药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为何邵先生会在同一家药房购买如此多的“问题”产品呢?邵先生说出了自己的“动机”:“这不仅对净化市场有一定帮助,而且我还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一”;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又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
派出所:此案正在调查中
2月7日上午,记者前往华中路派出所了解情况时,正好碰到了“为人民大药房”负责人程某。
程某告诉记者,邵先生并非第一次来药房“找事儿”。程某说,邵先生曾因购买产品不合格而投诉“为人民大药房”,他们因此受到了相应处罚。
程某介绍,像邵先生这样的类似职业打假人,经常使用手段恶意维权,向商家索赔,获得利益。
对于记者提出的“你是否有殴打邵先生及上门恐吓威胁等行为?”程某回答,他并没有殴打邵先生。“我确实去过邵先生家,但都是带着礼品去看望的,目的是协商处理之前的纠纷。”
但邵先生对程某的“说法”并不认同。他认为,即便自己向商家索要赔偿,也不够成犯罪。“这是我的权利。”
华中路派出所负责处理此案的一名刘姓民警告诉记者,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对于邵先生提出‘查看另外两个摄像头监控录像的要求’,我们会派人到迎江公安分局调取。”
2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稽查支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对涉事药房进行了处罚。“对于邵先生和药房之间的赔偿问题,其可以向安庆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知假买假保护?不保护?
“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在多数情况下,“职业打假人”还可能经常性地这样做。采访中,有不少市民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市民王先生说:“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毕竟大家都希望杜绝假货。”
有网友表示:“事实上,职业打假对消费者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为什么不予保护?”、“打假不该分职业与否,只要是假,人人可打!”
也有一些市民认为,“打假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的一种。城区一家超市经营者林女士说;“这些‘打假人’的动机不纯。”
“打假人”曾经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知假买假”进行肯定。
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或将不再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