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亮点不少,但舆论似乎更多地聚焦关乎职业打假人一条。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笔者以为,新规定并非放任假货,也非有意要砸职业打假人的“饭碗”。相反,恰是一种法治进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道理在于,原来倡导的“知假买假”虽可以起到监督市场的作用,但这是不可取的,保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权益不能靠恶意的手段,得靠法律和制度。
如果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减轻一些商家应对打假的压力,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职业打假人其实主要是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时,社会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加上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绑架市场监管部门谋取不义之财,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甚至跑向反面了。
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并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而且,职业打假人只顾自己发财,群体不断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这就需要法律予以干预了。诚如送审稿所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退一万步说,即便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市场,进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但不说其作用很有限,就说这样的打假,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人治”。而“人治”往往是靠不住的。只有法治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的不断加强和监管的真正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才可望落到实处。这也是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的要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