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3日讯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样的索赔在2015年10月之后逐渐增多,2016年以来,食品类的职业打假人呈现爆发式增加。
市民王钢(化名)在天猫上购买了31罐进口的燕麦片,并以“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为由,将这家网店在丹阳的实体店投诉至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定该投诉所称的违法问题证据不足。王钢又向市食药监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另一位市民在镇江新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26瓶混合调味料,后以“其中有一种原料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为理由,将这家超市投诉至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这种被称为“独活草”的原料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这位市民不服,向市食药监局提交了行政复议。为办理好这一行政复议,市食药监局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后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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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经营中遇到“职业打假人”头疼不已
1、部分超市掏钱息事宁人助长了恶意“职业打假人”的气焰。
镇江大润发超市客服经理房毅向记者倾诉道,大型的连锁超市在经营中遇到“职业打假人”是一件头疼不已的事情,因为会存在恶意打假的可能,他举例说:“这些问题商品是‘职业打假人’私自挟带进入超市的,这时超市就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也许索赔的金额并不多,但就有部分超市掏钱息事宁人。”在他看来,这种做法助长了这种恶意“职业打假人”的气焰。“但如果你不答应他们的索赔条件,就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做取证处理工作,最后,还可能因为取证不足遭到行政处罚。”
2、只能和他们协商解决,给钱了事。
记者还采访到一家小型超市的经营者。他认为,“在面对恶意打假的情形时,因为店面规模较小,通过电子监控,就可以直接取证。”但是,他还碰到拿着过期食品来索赔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是在食品还未到过期时先期购买,待真正过了保质期再拿来索赔。这些的确有我们的管理漏洞,可能理货员理货时疏忽,没有将所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撤下柜台,但面对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我们只能和他们协商解决,给钱了事”。
流程:
据了解,食品投诉案件一般首先在基层市场监管局处理,如果投诉人对基层市场监管局解决投诉方案不满意,可到上级机关(市食药监局)或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不行可以走司法程序。
去年一年来,类似“王海”式打假的案例层出不穷。市食药监局法规处王涤非告诉记者,2016年以来,与基层市场监管局直线上升的职业打假人投诉量相比,在市食药监局表现为由投诉衍生的行政复议量激增,甚至针对某一个投诉事由,当事人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复议申请,极大地占用并浪费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资源。这些投诉案件耗时也很长,短的要两个月,长的即将跨年,他刚刚收到了法院于2017年2月开庭的通知。
观点:
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锁勇和“职业打假人”接触较多。他认为,“职业打假人”比一般的消费者或者普通的打假人更加懂法,他们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当全民的消费素质提升了,可能“职业打假人”会越来越多。锁勇说,他不对个体和群体做判断,只对行为做判断,利益是否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这个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应该把目光放在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问题上。此外,锁勇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使市场得到一定的净化,但关键是要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延伸:
法律界人士盼新法出台
镇江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认为,职业打假是公众对这一群体的称呼,他们本身并不认为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也不以这个作为光荣的称号。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把它作一个清晰可量化的明确定义,比如说“以维权索赔为主要生活来源”。
润州法院民四庭审判员李弘也说,目前,有关“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办起这样的案子令他们也很困惑。2016年,就她而言,审理的与此相关的案件有三四件,就食品而言,有这样的情况,打假人将快要过期的食品藏在货架最里端,等过期了,就来购买,然后向商家、超市索赔。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案件,法院将他们看成普通的消费者,以调解为主。李弘说,在她看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成长,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额外开销。因为很多时候,“职业打假人”都是“吹毛求疵”的。有时候,厂家、经营者也特别冤,她就碰到过这样一个情况,一件出售的衣服的含量指标稍稍没有达到标签上面书写的标准,而这样的偏差是技术没有办法克服的。李弘说,“职业打假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好在据说2017年可能会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她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这样的困惑会越来越少。(京江晚报记者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