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黄晓韵
美国时间1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恶名市场”(NotoriousMarket)名单,该名单汇集世界各地的贩卖假冒和盗版物品的市场及侵权网站。淘宝网于2011年被列入该“恶名”名单,后于2012年除名,如今时隔四年后再度登上。阿里巴巴集团总裁白求恩表示,“高度怀疑这一决定是否实事求是,抑或是被当前的政治氛围所影响。”而较多媒体的文章也为淘宝辩护。
然而,即使阿里巴巴集团声称已作出大量努力,也无法否定淘宝网假货和盗版货仍大量存在的事实。同时,中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得力也是这“假货温床”的作伥者。
1、USTR指出淘宝存在大量假冒和盗版产品,包括需要严格符合标准的车辆部件
根据USTR的报告《2016NotoriousMarketsListSpotlightsFightagainstGlobalPiracyandCounterfeitingofAmericanProducts》,USTR的“恶名市场”名单主要针对侵权商品,即假冒品和仿造品,这也就是平常说的“A货”和“山寨品”。USTR认为淘宝网的仿冒货大量存在,包括一些需要高度符合标准的产品,如车辆部件。
2、中国工商总局指出淘宝的正品率仅为“37.25%”,远低于平均水平“58.7%”
中国工商总局则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该报告定义“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也即不仅包括“A货”,也包括质量不到位的“假货”。在这份报告中,淘宝网的正品率远低于平均水平。
面对这些指责,淘宝网认为USTR的报告具有政治偏向;也表示工商总局的调查具有针对性。然而,淘宝网仍然存在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或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能够更多正视问题,或是更负责任的做法。
3、虽然中国针对网购的法律增多,但约束力度不大,淘宝网不能因为自己是第三方平台就逃避责任
中国于2014年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于网购消费的法律,并特别指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这意味着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样要为其网店的产品负起一定责任。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四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对“双十一”、“双十二”等大促销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为详细地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是2014年1月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检查监控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等。
然而,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度不大。大部分条款都仅为提醒,而未针对第三方平台设立违反处罚。如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是认为第三方平台应该对违规的网店采取措施,但并未规定第三方平台也应受到处罚。
4、不仅对于第三方平台监管过松,中国对于假货的经营者也是监管不力
列一个清单:如果一个商家在中国贩卖仿制品,盗用了他人的商标,那么他会面临中国201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贩卖质量不过关的假货,那么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的处罚——“生产了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是掺杂、掺假,则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在美国,卖假货除了罚到倾家荡产,还要坐牢;但在中国卖假货代价小,为假货滋生提供了温床
也即是说,生产或销售仿制品,或者甚至贩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这位商家得到惩罚也只是付出所得额数倍的惩罚。然而,如果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2320条(a)款,对于初犯,如果侵犯商标法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50万美元的罚款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用,如果不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200万美元的罚款——这意味着,在美国卖冒牌货不仅要面临大额罚款,还可能身陷囹圄。
联系到7月份的一则新闻,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医院被处以没收药品和仅罚款180元。如此小的代价,如此薄弱的监管,只会让假货经济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