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随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力度越来越大,靠“山寨”来发展“驰名商标”的创品牌行为必将走向沉寂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由于这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系列商标权诉讼的首胜,作出判决的主体又是最高法院,业内人士普遍将之视为对搭国外名人便车的“山寨”营销行为的警示。
然而回到判决本身,我们又不得不说,这种警示意义目前看还相对有限。首先我们要看到,本次最高法院宣判的10个案件中,乔丹只赢了3个。在中国司法主场内展开的这一系列共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目前乔丹也只胜了这3个。屡诉屡败、屡败屡诉的标签并未因此而完全撕掉。
再来看看最高法院支持迈克尔·乔丹那三个案件的裁判理由: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不难看出,与其说这是一起“商标权”官司,还不如说这是一起“姓名权”官司。尽管20多年的商标法中,就已有了在先权的规定,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长期处于不甚明确的状态。最高法院终于通过这一契机,为同类裁判提供了一批鲜活的指导案例。
这3宗个案乔丹为什么能胜?主要是因为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上的防御性商标。也正因为这些商标还是防御性、未投放市场的,乔丹的胜诉对乔丹体育目前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其实没什么影响。进而言之,它对乔丹体育“碰瓷”体育名人的“山寨”营销行为还很难产生实质性的警示。
迈克尔·乔丹很清楚他赢得的三宗诉讼的意义,他在最高法院宣判之后的声明中表示了“欣慰”,并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飞人乔丹于上述声明中的无奈不难读出,商业利益暂且不说,只好先告诉中国的消费者,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之没有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则在判后的声明中,极力宣扬“乔丹”乃是他们努力打造的“民族品牌”。我们其实心知肚明,“乔丹”所指向的,就是那位篮球场上的飞人。随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力度越来越大,靠“山寨”来发展“驰名商标”的创品牌行为必将走向沉寂。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