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可能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6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
自2014年3月15日经过首次大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起,作为新消法必有的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就提上了日程。记得今年年初就有报道称,“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
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就引起了极大关注。目前这部送审稿在对于公众关注的几个热点议题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多大变化。可以这么说,当公众看到那些极具共识的内容,立法与民意共振,心里自然很踏实。也要看到,个别分歧依然出现在送审稿中间,这或许预示着还需要进一步地辨析和博弈。
事实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初,因为正好赶上徐玉玉案发生,饱受电话骚扰之苦的人们对此条款自然深表拥护和赞同。而此次又出现在送审稿里,可以预见,最终写入正式法律文本,应该没有多少悬念。
应该说,纵观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最大甚至说唯一的分歧,可能要数职业打假人的何去何从。据报道,“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由此看来,送审稿还是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一贯态度。
老实说,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尽管带有强烈的功利追求,但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方面,是功大于过的。所以,在权衡了职业打假人在这些年的功与过之后,希望职业打假人“留下”的声音不在少数,甚至有人认为保护职业打假人就是维护消费者,从而建议在职业打假人“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这个具体问题上需要慎之又慎。
得承认,职业打假人已然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言之,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取消”职业打假人。那么,职业打假人能否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这需要最大化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使各种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能够互相激荡、彼此博弈。不管最终采纳哪方意见,都尽可能作出详细说明。退一万步说,即便职业打假人退出历史舞台,也应该让他们信服地、有尊严地接受命运安排,更要让公众确信,职业打假人离开之后,商品质量的天也不会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