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业打假人作为对商家监督维权的特殊社会监督群体,愈来愈受争议。一方面,职业打假人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不少职业打假人为私利知假打假,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极大浪费了政府行政资源。
近日,一场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承办的“民断是非”普法辩论会在深圳举行,8名来自各行各业的辩手围绕“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受到消法保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以其独特的方式传递民声。
立法界定知假打假行为
10月1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在此之前,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底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款颇受关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法规的修订,无疑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身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死攸关”。
多数否定职业打假群体
在10月29日举行的“民断是非”普法辩论会上,正方认为,在职业打假人群体中存在一部分人,为私利损害商家利益、滥用政府行政资源,扰乱秩序。职业打假人中存在“职业索赔者”,他们往往为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进而损害商家利益、滥用资源、扰乱秩序。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能及时遏制此类乱象。
反方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商家存在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对此类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而职业打假人一定程度上能维护消费者利益。若把职业打假人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则会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最终对消费者不利。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投票结果显示:有63%的网友对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表示支持,有35%的网友表示不支持,还有2%的网友表示弃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所适用的范围是具有消费者属性的群体,而受其保护的也应该是真正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从表面上看似乎在商品或服务买卖过程中充当了消费者的角色,但是他们不是或不完全是为了消费,他们更多地是以索赔或以赢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理所当然不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些敲诈勒索者”的说法固然有些武断,但诸如“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的观点,却也不够全面。其实,真正有资格充任职业打假人的应该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得到法律授权而行使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的执法者。而职业打假人能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消法制定不严密,存在诸多漏洞。因此,立法者针对此类法律漏洞应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例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上架销售,责任首先在制假者其次才是部分利欲熏心的不良商家。所以,对于从事制假者要在“查”方面下功夫,让其无生存、发展空间;在“处”上面下重手,尤其是对屡教不改者要提高罚额数量,让他们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该法律界人士建议,对消法中所涉及到的售假和服务中的欺诈行为,要细化赔付标准。具体而言,可以根据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由低向高,赔付比例或赔付倍数则由高向低,与之对应来索赔和赔付。如此,既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遏制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空子。
总之,法律是用来为它的特定对象提供保护的,不应该为投机取巧者留下“后门”。
应一分为二看待职业打假
辩论结束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于喜峰认为,消委会作为一个打假部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但是职业投诉人却不来找消委会,主要还在于利字,因为到消委会得不到职业打假人想获得的利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一定是有他特定的历史原因,应一分为二来看。
“据统计,深圳目前职业打假人有1000多人,这是记录在案的,他们反复投诉,比如说标签标注的问题,比如说过期食品的问题,还比如说一定程度的虚假宣传的问题。以虚假宣传为例,比如说一个衣服面料里面标注了这个面料是晴纶的,但实际上它里面可能搀了50%的棉,那你说它的质量是不是会更好?但是职业打假人就说你这个涉嫌欺诈,要他索赔,我觉得这个就背离了职业打假人的初衷,对这一类的,我觉得是不应该鼓励的,因为他完全是为了达到他盈利的目的。”于喜峰分析指出,“比如说过期食品的问题,据公开媒体报道,有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将食品放在货架的角落的地方,不被发现,算准了日期之后去买,买了以后再索赔,还比如有一些把在其它地方买的放过期的商品,放回到商家的货架,然后再把它买回去,再去索赔,这些问题都涉嫌到了敲诈勒索,应予以打击。”
于喜峰表示,这个事情要客观地一分为二地看待,不能把职业打假人直接封杀了,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打假,或者对细枝末节的纠缠,该打击的就打击,该禁止的要禁止。总而言之,任何事情既有它进步的一面,也有它弊端的一面,我们要用一个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个问题,用趋利避害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希望法律能不断地完善,能够解决我们对职业打假人这样一个行业的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