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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披上“打假”美丽外衣的“盗贼”?

在市场商战之外,还有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天在零售行业、餐饮行业、消费品行业上演,成为企业不胜其扰却又无可奈何的遭遇。

因为对方是愈发武装到牙齿的、有组织的打假行为。他们的名字叫“职业打假人”。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表述。

但是,《条例》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地驱逐恶意的职业打假人,让企业不再受其侵扰,又能保护合法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在近两年来职业打假案件激增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当下,厘清“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已经成为不能忽视的问题。

18家企业两年被索赔6022次

“做了25年的零售业,最近两年才发觉把大部分精力浪费在了恶意打假上。”华润万家相关负责人江红说。以华润万家超市为例,2014年,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500多起,但是没有一起涉及假冒伪劣被打。

江红的遭遇并非孤案。

两年之前,因着法律法规的承认,职业打假人成行成市。

9月21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食品安全协会等在京举办的座谈会上公布一组有关“职业打假人”的不完全调查数据。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超过一半的索赔案例为涉及包装标签问题,占比55.78%,其次才分别是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12.92%)、产品质量(11.79%)。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急速上升趋势。背后原因或就在于职业打假人抓住了2014年开始实施的法规条款,迫使经营者支付高额赔付。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索赔的规定相当于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随后实施的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额度提高,这给了职业打假人更大的打假动力。

去年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内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只是他们获取高额赔付的“美丽外衣”,其本质是通过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的职业行为不当获利,因此将其定义为“职业索赔者”更准确,这类人在行业里俗称“商混”。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商混”们的套路深深

对于大量“商混”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零售消费企业是苦不堪言。

9月21日,包括华润万家、大润发、永辉超市、物美集团、京客隆、超市发、华冠超市、家乐福等50多家大型商超及强生、帝亚吉欧、好时等品牌商在京“控诉”职业打假人的“套路”五花八门,防不胜防。

“大润发现在平均每家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说。

家乐福法律部相关人士介绍,今年7-9月份,家乐福北京地区新增职业打假索赔117件,沈阳新增250件。家乐福在全国47个城市都有门店,计算下来可想而知,“商混”数量有多少。

“从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强生因为标签中的电话问题,被职业索赔累计超过50起”,强生中国相关人士胡明华表示,尽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这些职业索赔人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还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施压32起。

职业打假人的“套路”到底是怎样的?按照零售企业的经历,大概分为四种:

一、提前踩点好商品,按件索赔。

比如买10件所谓过期商品分别10次结账,每件商品零售价就几块钱,但是职业打假人通过索赔,就轻松赚得1万元左右。

华润万家北京店案例:职业打假人投诉大米过期。六袋分别结账。从买单到投诉,打假人仅仅用了四分钟。四分钟时间内发现问题,找到问题,然后去投诉。效率之高让店家瞠目结舌。

二、钓鱼打假,主打商品过期和产品标识标注标签等。

全国各地打假的诉讼案件一年上万件,相当于一个全国中级法院的案件。但90%的消费诉讼都是一些诸如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抠字眼的“小问题”,真正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却很少涉及。

商品过期问题:将一些保质期短、临近到期的商品藏到流转率不高的货架里,过几日再来购买结账要求索赔。

产品标识问题:找标识不清楚的商品,或者刻意把生产日期抹掉。比如事先知道车载净化器因为国家标准漏标,打假人到店找到该款商品购买,索要三倍赔偿。

三、团伙作案,造假打假。

这也是零售企业最受困扰的职业打假人新的案例。

物美集团相关负责人孙文波的困惑是:一个超市经营品相在1万多个,冷藏商品、生鲜商品每天检查保质期,包装商品每个月检查过期,怎么到了打假人那里就出现那么多过期商品?

后来,物美从监控设备中看到: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带进门店,藏在一个角落,第二个人进去购买结账,第三个人索赔。

潘秉纬也说,超市即便有再好的录像也无法做到100%监控,因此这种造假式“打假”成功率几乎是100%。

物美集团还碰到过职业打假人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打假人“造假”。“因为我们进货账单就没这个批次,后来食药监到供应商企业调查发现,造假者的生产日期与供应商的生产日期打印工艺完全不同。”

四、索赔不成发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要求索赔一旦被拒,就投诉到食药监、工商局等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甚至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要挟、敲诈、胁迫商家。

近两年来,各地工商部门接到的消费纠纷投诉案例中,来自打假人的投诉几乎占了90%以上。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案例中,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家乐福北京地区9月份就遭遇职业打假人发起的三起行政诉讼。

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介绍,据其与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现出组织化的特点,其中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人员,有的专业知识甚至比执法人员还要高。

“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疲于应付,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使监管人员70-80%的时间用在职业打假人上,无时间完全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隐性风险。”

“打假”定义亟需界定

“作为企业,肯定是要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真的造假,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那么罚个倾家荡产毫无怨言,但是职业打假人更多的是恶意打假,而企业又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他们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江红在9月21日的“职业打假人”座谈会上直言:什么是“假”?法律给了职业打假人一个“美丽的外衣”,他们实质却是“盗贼”,篡改生产日期、调包过期商品等本身就是违法。

江红认为,近两年从生产企业打击造假转向零售终端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披着“打假”的外衣去欺诈大型商超,因为后者”捞钱“更快。

对于纯粹的知假买假行为,毛伟旗认为应该支持,毕竟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毛伟旗指出,知假买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

近期,按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的表述可以看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

“我们支持打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故意欺诈的商业行为,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楚东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指出,职业打假人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消法”里的一个形象比喻。职业打假人对于改善消费环境、约束企业行为有一些正面的价值,但要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进行区别和分拣,明确界定哪些是合法的打假行为,哪些是违法的假的打假行为。包括有些标准需要监管部门完善,避免让职业打假人钻空子。

如何做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不让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不胜其扰,的确需要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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