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特殊的消费者再次引发关注。这些消费者以购买违规或者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向商家索赔为职业,这个人群被称为“职业打假人”。(9月26日《人民日报》)
《征求意见稿》关于“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逐渐淡出消费领域的历史舞台。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通过,企业界、商业界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会高兴得跳起来,再也不用提心吊胆地提防“职业打假人”了,由此可能“光明正大”地制假、售假。这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为此,笔者呼吁:“职业打假人”在消费领域应有一席之地才对。
有部分“职业打假人”专注打假,只为净化消费领域,让童叟无欺的质量意识成为企业界、商业界的共识,受益的是全体消费者。这类“职业打假人”值得点赞!当然,正如五根手指不一样长的道理一样,“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也是良莠不齐的。有的“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唯利是图的“奸商”,有些是“职业勒索人”,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这类“职业打假人”败坏了社会风气,理应驱逐出消费领域。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不管哪种“职业打假人”都具有正能量,都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产品质量的步步高。因此,在现阶段,笔者建议给“职业打假人”正名,让其继续发扬打假“先锋”的主力军作用。
当然,保留“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不能放弃严管。对于“职业勒索人”,要坚决打击,不仅不能让其享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对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还要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对于购买到假货的,在享受惩罚性赔偿时,可以实行区别待遇制。对于纯粹的消费者买到假货的,给予三倍的赔偿。一般的“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时,给予一倍的赔偿。“职业勒索人”则不予赔偿。
由于“职业打假人”设备先进,经验丰富,打假更得心应手,对造假者的抑制作用更大。在“职业打假人”虎视眈眈、神出鬼没的监督下,企业界、商业界就会迫不得已地走上视质量为生命线的正道上来。而且,“职业打假人”也不会浪费工商部门的行政资源,反而有助于工商部门履职尽责。有为就有位,因此,笔者对“职业打假人”是认同的,希望“职业打假人”不忘初心,继续前行,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助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