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和印度“PRIUS”(汉译:普锐斯)商标所有人之间长达七年的法律战终于告终,丰田取得了胜利。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判决,尽管被告在印度拥有“PRIUS”商标,但还是侵犯了丰田的商标权利,这个判决让那些拥有全球驰名商标的品牌所有人更加有信心在印度从事商业经营。
丰田在2009年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印度的PriusAutoIndustries和PriusAutoAccessories公司以及其所有人迪帕克曼.加尔(DeepakMangal)侵犯其商标权。丰田称被告——从事汽车配件和备件的销售业务——不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TOYOTA”“INNOVA”以及丰田的标志,同时还试图将“PRIUS”名称据为已有。
丰田的PRIUS车是第一辆量产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首批生产线于1997年在日本启动,3年后开始进入世界其他国家市场。不过,丰田PRIUS在2010年才进入印度市场,当时PRIUS商标已经被曼加尔注册。丰田在2009年12月获得了一个临时禁令,不过第二年3月份该禁令就被撤销,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丰田要求自己被认定为PRIUS名称独占权人的申请。
不过,丰田坚持诉讼并终于取得了成效,本周,德里高等法院命令被告在2个月内停止使用PRIUS,并向丰田支付100万卢比(约15000美元)。丰田的代理律师称:“这个判决是未注册商标对两个注册商标的胜利。本案的情形非常罕见,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因此获得了最高的保护,涵盖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另外一名律师称,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印度商标法中的几个既有原则,包括在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时采用“世界第一”的原则;即使商品和服务不是以某一商标为名进行销售,该商标的声誉在印度仍然可以存在;商标的非描述性使用。这名律师还说:“商标法规定一个人的商标可以为他人使用,只要该商标被严格用来描述诸如商品特性、品质或数量等,不过,本案中被告用完全相同方式使用丰田‘TOYOTA’、‘INNOVA’以及丰田标志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此,德里高等法院指令被告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使用这些商标,并且使用‘to’、‘for’等来表明其汽车备件和丰田汽车相配,但并不是丰田自己生产、赞助或销售的。”
该案在有关印度证据法原则方面也有新的突破,证据法一般很少适用于商标事项。该律师还说:“根据1852年《证据法》第57条,法院认定某一特定商标的声誉,不仅仅可以依据诉讼双方提交的文件,还可以通过公众可获得的书籍、文章、杂志以及其他媒体。德里高等法院根据该原则认定,虽然丰田已经提交了大量的文件证明其PRIUS商标在印度享有的声誉,法院自己还通过一些书籍和文章(其中称公开历史表明PRIUS是世界上第一辆混合动力车)来认定丰田的声誉。”
丰田在本案中的胜利也为其他国际品牌所有人在印度处理类似情形树立了榜样。在印度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本案的关键不同是,法院认定PRIUS商标尽管没在印度注册但仍然是驰名商标。这让那些商标在印度还未获得注册(未提交注册申请或申请正在审查或异议程序中)的公司重获希望,因为根据印度法律未注册商标能够获得同样强大的保护,即使第三方已经获得了相关注册。
不过,品牌所有人不能因此放弃在印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认为第三方申请与自己的申请相冲突时还可以使用异议制度。另外,他们还应该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的声誉,增加其获得注册以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是诉讼的话,原告最好请求法院收集被告的账单。在诉讼早期,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交特定商标相关业务的定期账单。原告和法院可以据此判断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本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以被告的总体业务额2亿卢比来裁定100万卢比的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