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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商标注册恐“抛锚”

世界著名车企法拉利公司在商标注册上遇到了烦心事,该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带、围巾、运动衫、手套(服装)”等28种商品上。不料,在注册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法拉莉”等3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法拉利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此后,该案历经商标复审及行政诉讼阶段。而在此期间,有两件引证商标相继被撤销。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而依据判决结果,“法拉莉”商标仍然构成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似的类别上,“法拉利”商标恐仍难以获得注册。

商标注册遇阻

位于意大利的法拉利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车生产商,于1929年由恩佐·法拉利创办,主要制造赛车及高性能跑车。2005年8月,法拉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4859708号“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领带、围巾、运动衫、手套(服装)”等28种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的“法拉利”商标与在先注册的“法拉莉”商标、“法拉利FOULLLARY”商标和“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法拉莉”商标是在1998年10月由上海法拉莉鞋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3月被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此后,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0年3月。

2009年1月,商标局以法拉利公司申请商标与上述3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法拉利”商标的注册申请。

随后,法拉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拉利公司认为,3件引证商标是对“法拉利”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在“法拉利”商标驳回复审期间,引证商标“法拉利FOULLLARY”遭遇商标异议,并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经生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因引证商标“法拉利FOULLLARY”被裁定不予注册,因此该商标不再成为“法拉利”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障碍。商标评审委员同时认为,“法拉利”商标在“领带、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法拉莉”“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若使用在除“领带、围巾”外的其余商品上,则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3年9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法拉利”商标在“领带、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被撤

法拉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间的2013年11月,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裁定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予以撤销。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此前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外套、针织服装、风衣、鞋、帽、袜、腰带”商品上。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帽、鞋”等26种商品上,“法拉利”商标与“法拉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目前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被撤销,但并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作出的决定结论的正确性。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法拉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法拉利公司认为,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没有考虑情势变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撤销的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3件引证商标中唯一包含2501“衣物”类似群组的,而2501群组又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最主要、最核心的群组。因此,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否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对确定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至关重要。

终审迎来转机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法拉利公司申请注册的“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帽、鞋、靴、腰带、手套(服装)、拖鞋”商品,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子(头戴)、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法拉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亦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法拉利”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拉利”商标在与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北京高院同时指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驳回复审后续的诉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如果不考虑引证商标“金顿·法拉利JINDUN·FALAILI”已经被撤销而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的事实,而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仅对商标申请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自身属性,不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变化了的事实状态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这也意味着,北京高院确认,“法拉利”商标申请注册的28种商品中,与“法拉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近似的是6种,而非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一中院认定的26种。但依据该判决,在“帽、鞋、靴、腰带、手套(服装)、拖鞋”6种商品上,“法拉利”商标恐仍难以获准注册。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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