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迪士尼就曾以卡通形象被侵权为由,将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诉至法院。2005年,迪士尼还以商标侵权纠纷将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在动漫作品及衍生品保护方面,迪士尼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国内动漫企业借鉴。”傅钢介绍。
首先,迪士尼对全产业链进行版权保护。以影片《复仇者联盟》为例,在该片上映前,迪士尼就已经与多家企业完成了有关衍生品的合作,将电影的版权保护延伸到了与该作品有关的上下游产业,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图书、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服饰、海报等。
其次,通过不断改良重要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进行保护。傅钢介绍,在国际版权贸易中,没有跨国版权的说法,国际版权在进入他国时需遵守该国关于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国家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约定,为避免权利保护到期后重要的人物形象落入公有领域,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不断改良重要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来达到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目的。
以“米老鼠”动漫形象为例,迪士尼及其授权公司每几年都会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作品,今天的“米老鼠”早已不是当年的“米老鼠”。因此,虽然最早一批“米老鼠”的版权即将过期,但是由于米老鼠的版本很多,不少企业在使用时,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侵权的漩涡。
再次,利用版权、商标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傅钢介绍,由于各国法律对版权的保护有着诸多的限制,迪士尼及其关联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重要人物形象的权利,还不惜重金进行商标注册。据初步检索,迪士尼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含申请中的商标)就有2000多个,对“米老鼠”申请了全类商标注册保护,这有效保护了迪士尼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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