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美国参众两院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TSA)。DTSA是针对商业秘密盗用的联邦民事法律,为联邦法院处理商业秘密有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各州法律的一些空白,为保护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比如单方申请没收、保护告密者等。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与商标、版权和专利不同,不能在联邦政府注册。商业秘密涵盖多种商业机密信息,比如商业和营销计划、财务和客户信息以及技术、工程数据、设计和研究成果。随着经济迈入“信息时代”,商业机密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面临着国内外商业间谍的威胁,如非法入侵计算机等。
商业秘密也经常受到内部人士的威胁,包括前雇员或第三方承包商,他们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卖商业秘密。根据美国反知识产权盗窃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商业秘密窃取每年给美国商业造成高达3千亿的损失,还导致美国210万人失业。
知识产权包括四大类: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其中前三类适用美国联邦民事救济,而商业秘密遭到窃取的受害人却只能通过州法律维权。然而,维权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跨州甚至跨国秘密窃取的受害人为了获取赔偿,只能通过耗时又费钱的异地诉讼。目前,商业运营跨州的公司不得不根据所在地商业秘密法律来调整相应政策和合同。各州法律的不同导致企业的法务成本增多。如今,黑客只要动动手指就能窃取商业秘密并把秘密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DTSA就是要解决这个日益加剧的威胁,保持企业创新的动力。
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ULC)意识到各州商业秘密法律的混乱,公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使各州法律更加规范化。UTSA包含几个重要规定,比如商业秘密的含义、受害者可获得的禁令性救济、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用。此外,UTSA还规定了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这些法律条款使各个采取此法律的州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更加统一。
目前,已经有48个州采取UTSA。北卡罗来纳州是唯一一个至今仍对UTSA无动于衷的州。UTSA有两个版本:原版和1985年修订版,各个州所采用的版本不同,有些州甚至同时采用两个版本。有些州还对UTSA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或添加自己制定的条款。因此,商业秘密法在各州仍然千差万别,甚至连商业秘密的定义都不能统一,各个州法院对UTSA法律条款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2014年,美国参众两院引入商业秘密法律,对制定全国甚至全球统一标准的商业秘密法律的支持达到了顶峰。两院的司法委员会均没有通过该法案,但是,2015年,在参议员奥林.哈奇(OrrinHatch)和克里斯.库恩(ChrisCoons)的倡导下,法案重新得到讨论,2016年1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法案。
DTSA规定了联邦私人诉讼权,但是不会优先于各州法院执行UTSA。商业秘密遭窃取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还允许没收被窃取的商业秘密。有人担忧,联邦法院有可能使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知道敏感商业信息的雇员不能再受雇于跟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DTSA还规定了保护告密者的条款。受保密协议约束的雇员在面临公司违法行为时会进退两难,不知道是否该将他们知道的说出来,因为怕违反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协议。DTSA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制定了一个安全港条约,根据此条约,如果雇员或第三方承包商向律师或政府官员报告公司违法行为,他们可以受到联邦或州法律保护,不承担责任。
DTSA的通过填补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空白,各州现行法律不适应国际和国内商业秘密窃取的现实情况,也不足以应对如今迅速、涉及范围广泛的秘密窃取。DTSA可以促进美国创新商业化。
美国商会最近起草了一份报告《TPP协议中强化的商业秘密保护》,报告发现,商业秘密在公司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达8%。报告还引用了美国国防部曾经说过的话,美国公司、大学和政府机关每年失去的知识产权要比美国国会图书馆中记录的要多。白宫和国会似乎同意,是时候更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制定一个联邦统一法律了。(编译自corpcounsel.com)